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死亡病案讨论记录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主持人
参加讨论
人员签名
(填写职务或职称)
姓 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病区 床号 病案号
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住院天数 入院诊断 最后诊断
记录内容:
记录人签名:
备注:1、由科室组织死亡病例讨论,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2、对因治疗无效而死亡的病人要在死亡一周之内完成讨论;(尸体解剖者在尸解前讨论);3、经治医师报告病人病史,主要阳性体征及各种检查阳性报告,诊断治疗经过;4、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和主要抢救措施,死亡原因,病理诊断,是否争取尸检等;5、对死因分析意见和医疗护理的经验教训。6、主持人总结意见。
死亡病案讨论记录(续页)
记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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