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来源:智榕旅游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简答 ):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 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 对落后。 选择: 禹刑: 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 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泛指商王朝 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 “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 “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 用“德教” 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 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 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 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 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 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 形成了西周时期 “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 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实施德 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 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要 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 “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 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 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 使天下长治 久安。 至于“用刑宽缓” 则集中体现在 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 礼与刑的关系 (论述或简答 ):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西周时期, “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 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 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 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 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 要求人们可以 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 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 则处于消极被 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 即所谓“礼之所去, 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 2)“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 ,说的是

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 ,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 诸侯有诸侯的礼, 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 ,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 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 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 的贵族, 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 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 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 询私枉法者, 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 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 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 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 婚礼始告完成, 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 ,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 以下三种情况, 不能休妻 “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 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有所娶无所归” 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 如此已尽 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 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 此 时休妻为不义。 选择:

吕刑: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 王道开始衰微。周穆王为革新政治,进 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之一是命令当时 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作 “吕 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吕刑” 有时也称“甫刑”。

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 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 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 鞭、扌卜、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注意区分: 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司寇。 商代和西周中央司法官为“司寇”。 春秋 选择:郑国,铸刑书。

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 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 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战国

〈〈法经》内容与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内容:

〈〈法经》由战国初期李悝制定, 共六篇:〈〈盗》〈〈贼》〈〈网》(或〈〈囚》) 〈〈捕》〈〈杂律》〈〈具律》。

其中〈〈盗》〈〈贼》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 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 定。将〈〈盗》〈〈贼》列在法典之首。

〈〈网》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 定,《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 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 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率》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 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六禁”, 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 禁等。

〈〈具律》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 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 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特点:.〈〈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 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 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 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 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 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 点,也充分反映了它的阶级本质,即作 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

(法经》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 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 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 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 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 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 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 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 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 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 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 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 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 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 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 中“盗”、“贼”、“网”、“捕”、“杂”、

“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 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 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 经》都是中国法

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 法典。 秦

徒刑内容①徒刑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 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主要包括: 旦春,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戍 边;女者为春刑,罚为春米。刑期一般 四年至六年。

② 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 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 一般为三年。

③ 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役,男者为隶 臣,女者为隶妾。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 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绩而赎免。 ④ 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内容 所谓公室告,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 行为。 所谓非公室告,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 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 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只有“公室告”官府才受理;“非公室 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 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 也不能受理。 汉

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简答) 汉文帝十三年,下令废肉刑,着手改革 刑制。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 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 大意义。

但也不尽理想,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 死刑,扩大死刑犯围;第二,以笞代替 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景帝两次下诏,第一次下诏将文帝 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 百,改为笞三百。第二次下诏令笞三百 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而且还规 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 途不得换人等。至此除死刑外,还有笞 刑、宫刑未改。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 迈进了一大步。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 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 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 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 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名词)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 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 证。 “春秋决狱”内容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 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 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 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 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 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 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 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 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 “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 合于法者,诛\"。

课本:要旨:必须根据案情事实, 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 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强调审断时 应重视行为人在安情中的主观动机,在 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 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秋冬行刑”内容

汉代对判决的执行上,较之秦代发 生了明显的变化。根据“天人感应”理 论,死刑采取秋冬行刑制度。即除谋反 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 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这段特定 的时间内执行死刑。春夏以阳为主,万 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 物凋零,应施刑罚,清理狱讼。这种“行 刑”说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 秩序的稳定,故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 承。 选择:

汉律六十篇包括

《傍章律》十八章,〈〈越宫律》二十七 篇,〈〈朝律》六篇,〈〈九章律》 汉法律形式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 法律形式 三国两晋南北朝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 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 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 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

“八议”指:“亲”(皇亲宗室亲戚)、 “故”(皇帝故旧)、“贤”(朝庭认为有 大

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政治、军 事等方面有大才能的人)、“功”(对国 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有一定级别 的官爵者)、“勤”(为国家服务卓著有 大勤劳者)、“宾”(前朝皇帝及后裔)。 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内容。 选择:

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北齐律》创制名例

隋〈〈开皇律》正式定为“十恶”罪 唐

唐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

唐律特点和历史地位(简答或论述) 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唐代继承、发展以 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 使 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 与法的统一。 (2)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代立法 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3) 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 往各代都轻,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 以从轻力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 从轻为特点。所以唐律刑制以为轻的特 点。

(4) 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律 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 超的水准。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 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 的量刑标准。 唐律的历史地位:

(1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 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 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 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 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 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 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 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 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 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 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 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 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

有重要的地位。 “五刑”制度内容

1. 死刑。唐律规定同于隋制,死刑分 为绞与斩M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 .流刑。因将许多死刑改为流刑,唐 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 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 等。另外规定了加役流,除流三千里外, 还要居三年,用以代替某些较为严重的 死刑。

3 .徒刑。隋唐律规定都为五等:徒一 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4 .杖刑。隋唐律规定都为五等:杖六 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5 .笞刑。隋唐律规定都为五等:笞十、 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十恶”制度内容

一是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 君主政权的犯罪;

二是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 宫阙的犯罪;

三是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的犯罪;

四是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 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

五是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 和支解人的犯罪;

六是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 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 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七是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 八是不睦,即谋杀或卖祀麻以上亲,殴 打或合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 九是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 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十是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 妾的犯罪。唐律规定:犯十恶者,“为 常赦所不原”。 “保辜”制度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以他物殴伤人者 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 折 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在限定的时 间内受伤者死去, 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 任;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它原因造成 死亡者,伤人者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司推事制度 ( 名词 ) 唐代在中央或

地 方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时, 往往由大理 寺卿、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 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称之为“三 司推事”制。 宋 《宋刑统》是宋代系统制定的基本的刑 事法典。《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 末五代的 《大中刑统) 和《大周刑统》, 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编敕 :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 令,编敕是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 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 形式。

南宋宁宗赵扩颁布《庆元条法事类》 折杖法内容

宋太祖建隆四年 (公元 963 年)创立折 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 杖刑折为臀杖; 徒刑折为脊杖, 杖后释 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脊杖后, 就地配役三年。 从而 使“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 笞 杖得减决数”。

刺配(名词) 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 立刺配之法, 刺面、配流且杖脊, 是对 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 “翻异别推”制度内容。 宋代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 “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 异别推”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 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 改换法官审 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 称为“别移”。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犯 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如故意诬告称冤 者,查证属实, 罪加一等处罚。 这一制 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 致的错案。 假案、 冤案。故为宋代司法 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元 《大元通制》 体例模仿唐、 宋旧律的法 典修订了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使元代 法典遂至定型。

《元典章》 其全称为 (大元圣政国朝典 章》。这是当时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 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 经 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 编。《元典章》虽非元代中央政府所颁 之法典,但它系统保存了元代法律的内 容,成为研究元代社会及法律的珍贵材 料。

明 充军刑“充军”刑创制于明代。 明代在 全国遍设卫所,驻军防守。初期罪犯, 都发配边境

卫所, 以充军伍的不足, 并 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犯私罪, 均按地方远近发各卫充军。罪犯充军 伍,故名“充军”。

在明代,充军不以充军为本罪, 其 本罪有杖、 徙、流等, 先制本罪,再随 宜编发。 明初充军无地方远近之别, 地 点仅分附近、边远二类。 《问刑条例》 编纂后,又增加边卫、 极边。沿海、 口 外各项, 但仍未规定里数。 到明末崇份 年间才作出如下规定: 附近一千里; 边 卫二千五百里; 边远三千里; 极边、烟 瘴四千里外。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涵义 1.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明代主 要是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 清 人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 “贼 盗及有关币带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 律为重。”反映出明律重刑主义的特点。 唐律对谋反大逆者处以斩刑, 连坐处绞 只限父与子( 16 岁以上),其他都可以 没官为奴。 而明律对犯谋反大逆者, 凌 迟处死,连坐处斩扩大到祖父、 父、子、 孙及伯叔父等。 可见,明律明显加重了 政治性犯罪的处罚。 2.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薛允升 在《唐明律合编》中说: “大抵事关典 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 重。”在“重其重罪” 的同时明律实行 “轻其所轻” 的原则。凡属父母在, 子孙别籍异财者, 唐律列入不孝, 判处 徒刑三年, 明律仅杖八十。 子孙违反教 令,唐律判处徒刑二年,明律杖一百。 这体现出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 ,而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 “轻罪” 从轻处罚的 意图。 三司会审制 ( 与唐三司推事制区分开 ) 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 大理寺、都察院。 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 。对 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 称“三 司会审”。 清

九卿会审:依清代规定, 凡全国性重大 案件,由六部尚书、 大理寺卿、 都察院 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 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并将审理结果 报请皇帝裁决。

秋审制度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 审制度, 因在每年秋夭举行而得名。 清 代针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 即立决 和监候制度。 清律规定, 除凌迟外, 死 刑斩、绞二种,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情 形。一般罪名确实, 应该处死者, 可判 斩立决或绞立决, 即在当年的法定执行 期

内处死。如罪有可疑,或情有可悯, 则判斩监候或绞监候, 在监收押, 留待 秋审时再审。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 报的斩监候、 绞监候案件, 每年秋八月 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 詹事。科道 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 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 “国家大典”, 清统治者较为重视, 还专门制定了 《秋 审条款》,作为进行秋审大典的基本规 范。

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 分四种 情况处理:(1)情实: 指罪情属实、 罪 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 案情虽属实, 但危害性不大者, 可减为 流三千里, 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或再 押监候办。(3)可矜; 指案情属实, 但 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 减为徒、流刑罚。(4)留养承祀:指案 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 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 帝裁决。 清末

〈〈大清新刑律》内容

〈〈大清律例》是清政府于 1911年1月 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 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 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有(暂 行章程)5条。同〈〈大清律例》和〈〈大 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 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1)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 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 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 典。

(2) 〈〈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 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 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 两部分。 (3) 〈〈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 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 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 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 〈〈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 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 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 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 制度;采用了近代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 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 “八 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 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 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 办法,等等。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 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 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 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 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 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 持着旧律传统。 礼法之争内容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就制定 (大清新刑律)而言,法理派与礼教派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其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等问题。

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问题。

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 当防卫权问题。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意义

1.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 和国 2.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 一的多民族国家

3. 规定了中华明国的国家机构采取 “三 权分立”原则

4.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5.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 改程序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块里程碑。

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宣判了清王朝 的死刑,废除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 封建帝制,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的政治体制。 在思想上,树立了帝制为非法、民主共 和合法的观念,且逐渐深入人心。

在经济上,促进了文教事业发展,为新 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在对外上,具有启发人民爱国主义的民 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的意义。

在国际上,在20世纪初期的亚洲民主 宪政运动史上,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 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民法典》内容特点 课件版:

(1) 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强调个人利益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 保护。对民事法律行为有严格限制。 反 映了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需要。

(2) 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 正。参照苏联、德国、日本、瑞士等国 民法,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 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 士地经营权。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占 法典全部29章中的10章,即1 /3 强。对所有权的取得、保护,土地所有 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主旨在保护地 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4)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 封建色彩。首先是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 封建习惯;其次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 再次是维护封建家长制。如夫妻财产由 夫管理,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双方 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等。 综括而言,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 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 的封建色彩。 课本版:

1. 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 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2. 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原则,强调对 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在 不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法律才保护 私人利益。 3. 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改

4. 废止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 度,子女对于遗产的继承权,改变过去 由男子独占制度,采平等继承制度,且 确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 关于调整财产关系方面,肯定财产所 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权,规 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 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 除他人之干涉”。 6.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利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