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条文综述
本章节条文共计34条.无强制性条文。本章节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构筑物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等的基本参数。
3.2 条文要点说明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区)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堆场、储罐区等构筑物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关键词是火灾起数、同一时间、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1)第1款规定了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时.火灾起数与附有居住区人数有关。
(1)随着附有居住区人数增加.火灾起数也增加。
(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按2起时.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居住区和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确定。
2)第2款规定了当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的占地面积大于100hm时.火灾起数为2起.且只与工厂、堆场和储罐区有关。
(1)附有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小于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2)附有居住区的火灾起数、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按3.2.2条确定。
(3)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3.3.2条、3.4节相关条款确定。
3)第3款说明了因不同类别库房的建筑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均按1起确定。但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m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表3.2.2规定值增加一倍。
3.1.2 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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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1)第1款 “各种水灭火系统”是指一个保护对象或防护区内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并应注意是同时作用的最大设计流量之和。
2)第2款明确了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中.一起火灾所需消防用水量按其中一座建筑消防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同时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满足每座建筑消防各个消防系统的设计流量的要求。
3)第3款明确了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的确定方法。根据《中水规范》表3.1.4中各类建筑物分项给水百分率数据(住宅沐浴为29.3%~32%.宾馆饭店沐浴为40%~50%)确定淋浴用水量。火灾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据此计算生活用水的最大小时流量。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除消火栓系统以外的水灭火系统给水设计流量应执行的相关规范。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是新增条文。
1)明确了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建筑消防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应从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耐火等级、建筑体积四个方面.通过类比确定。例如表3.6.2没有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但表3.5.2有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馆).博物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参照表3.6.2的展览楼.取3小时。
2)也是新型建筑、特殊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此类建筑的消防设计一般从严把握.并需征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新型建筑:城市综合体(成都新世纪环球中心、万达广场)、物流中心、游客中心、会展中心、会所、老人看护康复中心等;特殊建筑:演艺中心建筑(汉秀、神游华夏园)、观光塔等;大于250m建筑:上海中心等。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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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文规定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确定的理论依据.为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确定提供技术法规支持.明确了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
1) 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由当地的消防部门提供。 2) 灭火用水量保证率
调查如上海、天津、广州等17个大城市市政管线.1991年75mm以上管道.长度共15840km.修漏11852次.平均为0.73次/(km·a) 。如按每次爆管最大维修日3天为极限.城市给水管道的供水保证率应为100%减去一次爆裂中断供水概率.则我国大城市给水管网的平均供水保证率为100%-(3x0.73/365)x100%=99.4%.这一数据大于要求市政管网供水保证率99%.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市政管网的供水保证率就是灭火用水量保证率。
根据本次规范引入的灭火用水量保证率97%.借鉴英国BS7974火灾统计数据.在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酒店、俱乐部、餐厅过火面积为101m2.办公、零售建筑无喷淋时过火面积为100~199m2.按照上述过火面积.依据体积法消防用水量计算式(3-1)和式(3-2).计算消防用水量。
(3-1)
式中:q ——建筑物一次消防用水量.m3; V ——火灾过火建筑物部分的体积.m3;
f1 ——建筑物危险等级系数.按火灾危险性从高到低分别为3、4、5、6、7; f2 ——建筑结构耐火等级系数.分别为0.5、0.75、1.0、1.5。
(3-2)
式中:Q——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L/s; T——火灾延续时间.h。
根据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市政管网的管径。
3)建筑的组成: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体积确定相关设计参数。 4)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从市政给水管网设置的经济性、运行的合理性考虑.市政给水管网的管径可能不能完全满足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室外的消防流量要求.因此可以通过部分建筑物设置消防水池等措施满足建筑物消防用水量要求。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 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人数 (万人) N≤1.0 1.0< N≤2.5 2.5< N≤5.0 . .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起) 1 2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L/S) 15 20 30 5.0< N≤10.0 10.0< N≤20.0 20.0< N≤30.0 30.0< N≤40.0 40.0< N≤50.0 50.0< N≤70.0 N>70.0 3 100 35 45 60 75 90 【要点说明】本条文是针对市政消防的条款.做城市规划设计时采用。 1)在城镇规划阶段.因无法预知建筑规模和类型.按城镇管辖人数来确定市政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和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该组数据是规划部门规划市政管网的依据。条文“同一时间内”是指“火灾延续时间内”。
2)经计算而得到的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市政给水管网规划的最小消防流量。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是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本条款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础设计流量以15L/s为基准进行调整。
3)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0L/s。近十年来特大型火灾其消防流量为150L/s~450L/s.大型的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储罐区等消防用水量则更大。若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消防水池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4)从灭火用水量保证率97%来看.我国的城市和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能满足城市灭火的要求.我国城市现行的消防水量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标准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个别大型火灾应启动城市应急预案.消防联动自来水公司确保消防用水.以期实现城市消防设置的合理性。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确定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考虑的因素。
1) 规划区域的规模:工业园区按3.3.2条确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商务区、居住区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确定一起火灾灭火所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2) 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按3.1.1条确定。
3) 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按3.1.2条和3.6.1条确定。 4) 计算分析
(1)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共有12种排法。举例如下:
① 当工业园区与附设居住区的室外水灭火系统合并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
② 当工业园区室内外水灭火系统合并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3.2取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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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当商务区、居住区室外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时.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3.2.2条和3.3.2条计算取大值。
(2)分析方法: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及保护环境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表3.3.2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是最小值.在特殊建筑物中.如整体大跨度的钢结构屋面.在发生火灾时经常要靠消防车的水炮进行室外冷却及灭火.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不够.消火栓室外设计流量可在表3.3.2规定值的基础上加大。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耐火 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建筑体积 V(m) 3V≤ 1500 1500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 加一倍。 2 【要点说明】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用途功能、火灾危险性和体积等综合分析确定。 1)地下建筑是指修建在地表以下的供人们进行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是广场、绿地、道路、 . . 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相对独立的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特殊设施除外。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其面积也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表3.3.2建筑体积为建筑总体积.应为所有建筑围合表面内的容积。带有地下室的建筑应包括地下室体积。 3)民用建筑中大面积的库房如超市库房参见工业建筑仓库。 4)住宅(包括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与体积无关.均为15L/s。 5)成组布置的建筑物.由于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变小.发生火灾时相邻建筑会波及到.因此.体积应取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定义: (1)新版《建规》3.4.8条:“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2)新版《建规》5.2.4条:“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3)由上述规定可知.成组布置的建筑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有建筑面积要求.工业建筑≤10000m.民用建筑≤2500m;有防火间距要求;只适合特定建筑.高层厂房、甲类厂房不适合.民用建筑只适合住宅和办公楼。 6)新版《建规》表5.2.2注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距离不限”.此两座建筑即使相连建造.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两栋建筑的体积确定。 7)单座建筑是指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其地下室).这些建筑的面积之和为单座建筑的面积。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3.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公共建筑确定。 3.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 . . 2 2 防火规范》GB 50183 的有关规定。 【要点说明】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多数为露天框架结构.属于构筑物.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通常按照工艺生产装置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 3.4.2-1 或表 3.4.2-2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 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移动式冷却 着火罐 浮顶罐、 内浮顶罐 邻近罐 固定顶罐 固定式冷却 着火罐 浮顶罐、 内浮顶罐 邻近罐 保护范围 罐周全长 罐周全长 罐周半长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 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喷水强度 0.80L/s·m 0.60L/s·m 0.70L/s·m 2.5L/min·m 2.0L/min·m 与着火罐相同 22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 3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 0.4D 的 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 为着火油罐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 0.4D 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 3.4.2—2 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移动式冷却 固定式冷却 储罐 着火罐 邻近罐 着火罐 邻近罐 保护范围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喷水强度 0.10L/(s·m) 20.10L/(s·m) 26.0L/(min·m) 26.0L/(min·m) 2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 15L/s 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径1.5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 . . 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 4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 4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 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 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上卧式罐确定。 3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4.2-3 的规定.当采用移动 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 3.4.2-1 或表 3.4.2-2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 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W≤5000 15 5000<W≤30000 30 30000<W≤100000 45 W>100000 60 【要点说明】本条有3款3个表格.规定了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计算方法。 1)固定顶罐.即罐顶固定的储罐.与之相对的就是浮顶储罐.浮顶储罐分为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带盖内浮顶储罐)。 2)储罐消防设计流量就是各种计算流量叠加.规范对各种流量的计算方法又做了具体规定。 储罐冷却水量应按照最大储罐计算确定.方法和规定如下: q1=F×qi1/60 (3.4.2-1) q2=L×qi2 (3.4.2-2) 式中: q1——固定式冷却水设计流量(L/ s ) F——保护面积(㎡) qi1——固定式冷却喷水强度[L/(min·㎡)] q2——移动式冷却水设计流量(L/S ) L——保护长度(m) qi2——移动式冷却喷水强度[L/(s·㎡)] 3)储罐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和规定:当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时.按照表格规定选取;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流量应计算确定:q=保护长度(m)×喷水强度[L/(s·m)].当q<15L/s时.取q=15L/s.此时移动式冷却水设计流量和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相等。 4)表3.4.2-1注6:移动式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此处的消防炮指消防车上的消防炮。按照《石化防火规范》规定.安装在管道上的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却设施时.属于固定式冷却。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s﹒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 时.应采用15L/s。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覆土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方法和相关规定。覆土油罐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q=保护长度(m)×0.30 [L/(s·m)].当q<15L/s时.取q=15L/s。 . . 覆土油罐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即使发生火灾.也因为存在覆土保护而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需要的消防设计流量不大。当设计流量为15L/s 时.油罐周长L=15/0.3=50m;换算为直径为D=15.87m.一般埋地油罐的直径均不会大于该直径.因此.埋地油罐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一般可按照15L/s取值。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 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 应小于表 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 时.可采用室外消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 3.4.5-1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不应低于 100L/s; 表 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项目 储罐型式 保护范围 罐壁表面积 罐顶表面积 — 罐壁表面积的 1/2 罐体表面积 罐体表面积的 1/2 喷水强度〔L/﹙min·m〕〕 2.5 4.0 — 2.5 9.0 9.0 2着 火 全冷冻式 单防罐外壁为钢制 全防罐外壁为钢 罐 双防罐、筋混凝土结构 邻近罐 全压力式 及半冷冻式 着火罐 邻近罐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 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的有关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管道进出 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 20.0L/(min·m); 3 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近罐超过 3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 3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不宜小于水喷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 倍。 2表 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单罐储存容积(m3) W≤100 100<W≤400 400<W≤650 650<W≤1000 W>1000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15 30 45 60 80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做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液化烃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1)液化烃指在15℃时.蒸汽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主要是由甲烷组成的液态流体.并且包含少量的乙烷、丙烷、氮和其他成分。液化天然气罐区消防给 . . 水设计流量按照《天然气规范》第10.4节要求进行计算。 2)液化烃罐区的主要水消防方式为冷却水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因此.其室 外消防设计流量可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q1=qL+qsh (3.4.5-1) qL=F×qi/60 (3.4.5-2) 式中: q1 ——室外消防设计流量(L/s ) qL——冷却水设计流量(L/s ) qsh——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F——保护面积(㎡ ) qi——喷水强度[L/(min·㎡)] qsh按照储量W查表3.4.5-2即可直接获得。qL计算关键在于确定储罐形式和计算保护面积F(㎡)。冷却水系统一般有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种.固定式一般采用水喷雾冷却系统.当符合一定限定条件(设有独立的消防站或单罐容积W≤1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常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移动式冷却设施的供水设施);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qL应经计算确定.但须满足qL≥100L/s。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4.8 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 3.4.8 规定值的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 称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3000<Q≤10000 10000<Q≤30000 15 30 45 60 60 15 20 30 空分站产氧气能力 ( Nm3/h) 30000<Q≤50000 Q>50000 专用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变电站单台油浸 5<W≤10 变压器含有量(t) 10<W≤50 W>50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 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要点说明】本条明确了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变电站(不含房间)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当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N<300MV·A.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无生产和生活给水3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不设室外消火栓。无生产、生活给水是指周围无生产、生活供水管网。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 3.4.11-1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表 3.4.11-2的规定;当仅采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 3.4.11-1 规定的 . . 设计参数计算.且不应小于 15L/s。 表 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项目 移动式冷却 固定式冷却 储罐 着火罐 邻近罐 着火罐 邻近罐 保护范围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的 1/2 罐壁表面积 罐壁表面积的 1/2 喷水强度 0.15 L/(s·m) 220.15 L/(s·m) 9.0 L/(s·m) 229.0 L/(s·m)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 0.75 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 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地上储罐加气站 埋地储罐加气站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20 15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对《汽车加油加气站规范》第9.0.5 条进行修改后制定.埋地储罐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由10L/s提高至15L/s.是考虑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扑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4.12 的规定。 表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名称 土圆囤 总储量或总容量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 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 100<W≤5000 W>5000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15 25 40 45 20 35 50 20 35 50 20 35 50 60 20 30 45 55 15 20 粮 食 (t) 席穴囤 棉、麻、毛、化纤百货 W(t)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 (t) 木材等可燃材料 (m) 3煤和焦炭 (t) 露天或 半露天堆放 . . 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m) 3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 3 15 20 25 30 35 5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 量大于5000m或总容量大于5000m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 3 【要点说明】本条为易燃和可燃材料堆垛、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1)易燃和可燃材料堆垛、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表3.4.12选取。 2)易燃和可燃材料堆垛除木材按体积外.其余按重量查表。 3)当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单垛重量大于5000t或总重量大于5000t、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3或总容量大于5000m3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12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4)气体容积与储存压力有关.储存压力大.容积变小.因此计算气体容积时.应考虑储存压力。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储罐几何容积(V1)×﹝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5)/标准大气压力(绝对压力Pa5)﹞。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4.13 的规定。 【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根据隧道通行车辆是否运输危险化学品、隧道的类别及长度.查表3.4.13可得最小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表3.5.2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建筑物的最小设计流量.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大于或等于该表格设计流量均符合要求。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 3.5.2的规定。 表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建筑物名称 消火栓 同时使用 消防每根竖管最小3高度h(m)、层数、体积 V(m)、 座设计流量 水枪 数(支) 流量(L/s) 位数n(个)、火灾危险性 (L/s) 甲、乙、丁、戊 丙 V≤5000 V>5000 24<h≤50 乙、丁、戊 丙 h>50 乙、丁、戊 丙 h≤24 甲、乙、丁、戊 h≤24 10 10 20 25 30 30 40 10 2 2 4 5 6 6 8 2 10 10 10 15 15 15 15 10 工 业 建 筑 厂房 . . 仓库 科研楼、试验楼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 机)楼和展览建筑(包括博 物馆)等 剧场、电影院、会堂、礼堂、 体育馆等 单层 及多层 民用建筑 V≤5000 V>5000 h>24 丁、戊 丙 V≤10000 V>10000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800<n≤1200 1200<n≤5000 5000<n≤10000 n>10000 5000<V≤10000 丙 10000<V≤25000 V>25000 5000<V≤10000 10000<V≤25000 V>25000 5000<V≤25000 V>25000 高度超过15m或 V>10000 21<h≤27 27<h≤54 h>54 h≤50 h>50 h≤50 h>50 V≤10000 V>10000 V≤5000 5000<V≤10000 25000<V≤10000 V>25000 V≤1000 1000<V≤2500 V>2500 V≤5000 5000<V≤10000 5000<V≤125000 V>25000 V≤2500 V>2500 V≤3000 V>3000 15 25 30 40 10 15 10 15 20 10 15 20 30 10 15 20 15 25 40 10 15 15 5 10 20 20 30 30 40 20 25 10 20 30 40 5 10 15 5 10 15 20 5 10 5 10 3 5 6 8 2 3 2 3 4 2 3 4 6 2 3 4 3 5 8 2 3 3 2 2 4 4 6 6 8 4 5 2 4 6 8 1 2 3 1 2 3 4 1 2 1 2 15 15 15 15 10 10 10 10 15 10 10 15 15 10 10 15 10 15 15 10 10 10 5 10 10 10 15 15 15 10 15 10 15 15 20 5 10 10 5 10 10 10 5 10 5 10 旅馆 商店、图书馆、档案馆等 病房楼、门诊楼等 办公楼、教学楼、公寓、 宿舍等其他建筑 住宅 高层 住宅 二类公共建筑 一类公共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 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地下建筑 展览厅、影院、剧场、礼堂、健身体 育场所等 人 防 工 程 丙、丁、戊类生产车间、自行车库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 图书资料档案库 商场、餐厅、旅馆、医院等 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 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 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计算方法。 1)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按新版《建规》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 . . 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计算。当住宅设置在非住宅上部时.住宅部分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非住宅部分高度为室外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顶面面层高度。 2)当住宅与汽车库合建时.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住宅按表3.5.2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 3)当建筑内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在确定建筑功能时.可参照新版《建规》第1.0.4条的条文解释:“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即建筑内有几种功能的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为同一功能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认定为同一功能。另外对于多层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的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时.参考新版《建规》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可不作为另外一种使用功能计算。 4)当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可视为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配套用房.不需计算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相同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设置在住宅底部的储物间.属于住宅的配套用房.不需计算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与住宅相同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6)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物管用房(即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不定义为办公建筑。 7)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层建筑总体积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当多层建筑有地下室、汽车库等时.总体积应包括地下室、汽车库等的体积。 8)当一座高层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按表3.5.2中的不同功能分别计算.取最大值。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9)汽车库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规范》计算确定。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某些建筑物当室内设有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表3.5.2适当减少的原则。 1)全保护是指建筑物室内设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对建筑物的各个部位进行了全部保护。自动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2)符合3.5.3条的建筑物.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3)地下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减少。 . . 4)人员密集、火宅危险性大的公共建筑(如商场、展览等).即使符合3.5.3条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以减少的条件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也不宜减少。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要点说明】明确了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执行。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的规定。 表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用途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类别 一、二 三 一、二、三 三 长度(m) L>500 L≤500 L≥1000 L<1000 设计流量(L/s) 20 20 20 10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内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该数值是新版《建规》12.2.2第5款的规定值。城市交通隧道应为专门的交通隧道.包括设有公交站的城市交通隧道。 3.5.6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10L/s。 【要点说明】在确定地铁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时.按表3.3.2.是根据地下建筑的体积确定的.本条明确提出了地铁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即不按地下建筑进行查表。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其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V = V1 +V2 (3.6.1-1) i =n V1 = 3.6∑q1it1i i =1 (3.6.1-2) i =m V2 = 3.6∑q2i t 2i i =1 (3.6.1-3) 式中:V ——建筑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总量(m3); V1 ——室外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V2 ——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m3); q1i ——室外第 i 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1i ——室外第 i 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n ——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外水灭火系统数量。 . . q2i ——室内第 i 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L/s); t2i ——室内第 i 种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h); m ——建筑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水灭火系统数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二次火灾时.应根据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1)一个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时.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物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 2)当建筑物有多个防护区时.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以各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取其中的大值为建筑物的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注意这不等同于各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隔或冷却系统)最大用水量的叠加.见图3-1所示。该建筑物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取VA、VB中的较大值。 防护区A VA--A消防用水量 VA1--A消火栓用水量 VA2--A自动喷水系统用水量 VA=VA1+VA2防护区(或防护对象)BVB--B消防用水量VB1--B消火栓用水量VB2--B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水量VB3--B消防玻璃冷却水幕系统用水量VB=VB1+VB2+VB3 图3-1 建筑物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3.6.2 的规定。 表 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仓库 厂房 甲、乙、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甲、乙、丙类厂房 丁、戊类厂房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 等 其他公共建筑 火灾延续时间 (h) 3.0 2.0 3.0 2.0 3.0 工业 建筑 建筑物 民用 建筑 公共建筑 构筑物 . . 住宅 2建筑面积小于 3000m 人防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m 地下建筑、地铁车站 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 — 的工艺装置 直径大于 20m 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 20m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 2.0 1.0 2.0 3.0 6.0 其他储罐 覆土油罐 液化烃储罐、沸点低于 45℃甲类液体、液氨储罐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 变电站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 装卸油品码头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二、三级码头 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 海港油品码头 河港油品码头 码头装卸区 4.0 6.0 3.0 2.0 6.0 4.0 6.0 4.0 2.0 6.0 3.0 1.0 装卸液化石油气船码头 地上储气罐加气站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埋地储气罐加气站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合建站 粮食土圆囤、席穴囤 棉、麻、毛、化纤百货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 天稻草、麦秸、芦苇等 木材等 堆场.可燃气体罐区 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 可燃气体储罐 6.0 3.0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是指设计流量下的供水时间。 1)当一座高层公共建筑有二种及二种以上使用功能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公共建筑综合楼取值。 2)当住宅(包括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一种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公共建筑取值。 3)当住宅(包括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与二种及以上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建筑高度大于24m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公共建筑综合楼取值。建筑高度为建筑总高度.按新版《建规》附录A第A.0.1条计算。 4)高级宾馆(包括多层和高层)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均为3小时。 5)在确定建筑物是否按表3.6.2的公共建筑综合楼进行取值时.为本建筑物服务的汽车库、非机动车库(含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不单列为一种使用功能。 6)医疗建筑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表3.6.2的其他公共建筑取值.包括门诊、病房、医技、中心供应、医院行政办公合建的医疗建筑。 7)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采用3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采用4h;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采用6h。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内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确定原则:采用等效替代 . . 原则.火灾延续时间应与保护部位的防火墙或防火分隔物耐火极限一致。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至四级.防火墙一至四级的耐火极限均为3小时.当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水幕时.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小时。其他墙体耐火极限见新版《建规》相关要求。 2)根据新版《建规》6.2.1条:“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当剧场、影院等建筑的舞台口设置防护冷却水幕(或防火分隔水幕)时.火灾延续时间应为3小时。 3)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8.1.3条:“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当舞台与后台、侧台的洞口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5小时。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3.6.5 的规定。 表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用途 可通行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仅限通行非危险化学品等机动车 类别 二 三 二 三 长度(m) 500<L≤1500 L≤500 1500<L≤3000 500<L≤1500 火灾延续时间(h) 3.0 2.0 3.0 2.0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不小于3小时。 .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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