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建设局:
企业名称:工程名称:
本公司遵照《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准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
规定,已按标
万元,现就该民工工资保障金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及所属工程民工的用工和工资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将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严格履行分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2、一旦出现本公司及所属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因分包工程款未支付到位而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
且未能及时处理和支付的,市建管处
(市政处)可直接动用本公司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市建管处(市政处)会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直接支付所欠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因拖欠民工工资而直接动用和支付保障金的一切责任。
3、本公司自接到动用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通知后,工资保障金。
在90天内足额补缴民工
承诺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市建管处(市政处)、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企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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