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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

来源:智榕旅游


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

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黑种局函[2012] 5号

各市(地)、县(市、区)种子管理处(站):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的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我局决定近期对全省《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进行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2010年及2010年以前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颁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证》。

二、审查方式和内容

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为主,两年内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平均20小时/年)。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认定依据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院校出具的培训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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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内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平均50小时/年)、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平均300小时/年)。认定依据包括种子检验员个人工作总结、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和受聘检验机构(受聘企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三、审查程序

定期审查由种子检验员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和受聘企业统一申报到所在市(地)种子管理机构,经市(地)种子管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种子管理局。对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发放审查合格标签。

四、受理时间

审查工作每两年集中办理一次,今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6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

(四)受聘检验机构(受聘企业)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从事相关检验类别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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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事项

(一)因挂职锻炼、脱产进修学习或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受聘检验机构(受聘企业)出具证明,报发证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延期到次年申请定期审查。

(二)因接受继续教育和从事检验工作的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审查未通过的,可以保留资格一年,并可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三)审查未通过且次年未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再次审查未通过的,由发证机关注销资格,并收回种子检验(人)员证。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查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种子检验(人)员资格。

附件:种子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种子 检验员证 审查 通知

抄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局 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 201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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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种子检验(人)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姓 名 证 号 受聘检 验机构(企业) 性 别 类 别 联系地址 出生年月 发证日期 联系方式 检验知识更新 申报内容 检验能力保持 申请人 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申报内容和所附证明文件情况属实。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扦样 □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类别符合要求,建议审查通过。 □扦样 □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类别因 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议本次审查不通过,可以在次年再次申请审查。 □扦样 □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类别因 达不到规定要求,建议本次审查不通过,注销资格。 负责人: (审核机构公章)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经审查,决定: □扦样 □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类别审查通过,延续资格。 □扦样 □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类别审查不通过,可以在次年 再次申请审查。 审查结论 □扦样 □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类别审查不通过,注销资格。 负责人: (审查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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