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贾显维
来源:《丝路视野》2016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消费金融产品的不断升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消费信贷发展水平较低,消费信贷的结构也不尽合理。消费金融公司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本文分析了欧美消费金融公司的成功经验,对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具有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启示 一、我国消费金融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至2015年9月行业市场总额510多亿元,贷款余额460亿元,行业运行整体平稳,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高。2015年6月国务院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
艾瑞咨询预计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7年将超过27万亿。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兴的消费金融市场主体不断出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消费金融能够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的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惯用互联网的年轻人,互联网消费的需求将与日俱增。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在信贷结构中占比仅为20%左右,而在美国消费信贷的占比超过60%,远高于中国,中国的消费信贷规模与国家经济总量存在巨大缺口,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将很大的上升空间。 二、欧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
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已有几十年,在信贷模式、信用体系、行业监管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积累不少有益经验和良好做法值得借鉴。 (一)市场定位
在设立主体方面,美国和欧盟较为相似。美国基本上都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譬如传统商业银行以及融资公司;欧盟基本上也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譬如贴现公司、典当行以及租赁公司等。美国以及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贷款对象多为工薪阶层或收入较低者,主要是刚成立的家庭以及社会青年、学生,或者是需要购买新耐用消费品的家庭。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目标客户群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惠及的学生、蓝领、农民等中低收入群体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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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供应及营销模式
在美国以及欧盟消费信贷产品,主要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主要有进行耐用消费品消费而申请的POS贷款、商家推出的会员卡、汽车消费贷款以及住宅装修贷款等;欧盟的消费金融公司在营销方面,多采用综合全面的营销模式,注重公司的延伸服务。在欧洲,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上都会设立许多网点来进行营业,并通过与一些大型的零售巨头联合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的即时申请或者通过邮局的相应网点等为消费者服务。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大都采用综合全面的营销模式,与欧盟的全方位营销模式相似。 (三)个人信用体系及风险防控
美国和欧盟的信用体系均比较完善,都有相关的征信机构。其中,在美国,消费信贷征信制度已日臻完善,专门的征信机构如Trans Union、Exqerian以及其他一些信贷报告公司,这些机构均能够提供相关的比较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欧盟大多数成员均有了比较健全的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在风险防控方面,欧盟消费金融公司在对放贷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放贷业务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相应的风险防控管理,其普遍采用事前、事中与事后的风险防控模式。
(四)有效的行业监管和法律保障
高效的行业自律监管,在英国金融机构在接受FSA统一监管的同时,行业自律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例如, CFA以运作透明、服务客户和尽责借贷为原则,对其成员进行自律性监管,同时向其成员提供法规变更通知服务,充当其成员与客户群、政府部门和其他金融组织联系的桥梁。美国及欧盟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比如美国颁布的有关信贷平等的《平等信贷机会法案》;欧盟主要成员国英国的《1974年消费信贷法案》《数据保护法》等。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消费信贷行为的全国性法律,监管政策比较单一。 三、欧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多元化的消费金融体系拓宽资金来源
在国际比较中消费金融机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机构增加了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我国需要扩大业务及区域范围,实现消费金融机构主体多元化,除银行金融机构以外,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增加消费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2015年互联网公司正成为新的消费金融主体。目前我国的三大电商平台:天猫、京东、苏宁都分别推出了消费金融,必将推动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
(二)拓宽消费金融服务产品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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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近年来金融机构已推出和创新许多消费信贷品种,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存单质押贷款等多项业务品种。个人住房贷款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他消费信贷份额较小。据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住房按揭贷款占消费贷款的主导,占比70%以上,汽车和信用卡分期是目前消费贷款的第二大市场,包括耐用消费品、教育和医疗服务、房屋装修、旅游度假、奢侈品消费等一般性消费贷款占比较小,则被视为最具开发潜力的领域。
另一方面,重视农村消费金融的发展,在农村成立一些专业的消费信贷机构并且加大这些机构的信贷能力和服务范围,庞大的农村人口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条件,同时农村消费金融的发展也可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消费信用体系和法规制度
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快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一是进一步改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等级制、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等。同时建立相应的客户信用评分系统,对客户的收入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债务履约能力以及个人信用状况进行相应的合理评估,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贷款的风险。二是尽快健全消费信贷法体系,制定消费金融法规。如消费信贷法、公平信用法、信用报告法等。对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消费机会的平等、消费信用的评估等做出规定,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轨道。 (四)严格监管防范风险
首先,应对消费金融公司严格监管。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无担保、无抵押,风险相对较高,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监管,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存款和贷款进入股市、房地产市场等违规领域,防止获得贷款的客户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挪作他用。另外,如何对欠款进行催收以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成为各贷款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客户、不同的欠款原因以及不同的产品类型,建立和完善多种方式的贷款催收体系。由于机构内部设置催收部门需要占用大量的资源,应该大力发展第三方催收机构来帮助催收欠款。 参考文献
[1]赵建斌.国外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华北金融,2014(12). [2]何明明.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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