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单选题
1.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A、分中央、⾼等特种刑事法庭⼆级B、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属最⾼法院
C、⾼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D、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答案】:B【解析】:
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设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等特种刑事法庭⼆级。前者设于⾸都,⾪属司法院。因此,B项正确。
2.有关《钦定宪法⼤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个宪法性⽂件
C、分正⽂“君上⼤权”和附录“⾂民权利义务”两部分D、形式上被迫缩⼩皇帝权⼒,相对扩⼤议会和总理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宪”【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纲》相关知识。《钦定宪法⼤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个宪法性⽂件。分正⽂“君上⼤权”和附录“⾂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应急性宪法⽂件,形式上被迫缩⼩皇帝权⼒,相对扩⼤议会和总理权⼒。因此,D项错误。3.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亲亲”“君君”B、“亲亲”“尊尊”C、“亲君”“君尊”D、“君君”“尊尊”>>>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份⾏
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且“亲亲⽗为⾸”,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家长为中⼼。“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切应该尊敬的⼈,君⾂、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且“尊尊君为⾸”,⼀切⾂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在“亲亲”“尊尊”两⼤原则下,⼜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暂⾏新刑律》,说法错误的是:( )A、该律在《⼤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成
B、该律仍包含许多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以及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C、该律与《⼤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
D、该律从1912年施⾏,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暂⾏新刑律》的相关知识。民国北京政府成⽴后,袁世凯令法部对《⼤清新刑律》进⾏删修。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如“侵犯皇室罪”“伪造制书罪”“伪造御玺国宝罪”等加以删除。将律⽂中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取消了附加《暂⾏章程》5条,更名为《暂⾏新刑律》,实与《⼤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该律从1912年施⾏,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因此,B项错误。
5.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陈述真伪的⽅式“五听”中的“⽓听”指:( )A、分析当事⼈的陈述内容B、观察当事⼈陈述时的⽓⾊C、观察当事⼈陈述时的呼吸D、观察当事⼈陈述时的眼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听、⽓听、⽿听和⽬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式。《周礼·秋官·⼩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的陈述,理屈则⾔语错乱;⾊听,观察当事⼈的表情,如理亏就会⾯红⽿⾚;⽓听,听当事⼈陈述时的呼吸,如⽆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听,审查当事⼈听觉反应。如⽆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听,观察当事⼈的眼睛,⽆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6.1928年国民政府颁⾏《中华民国刑法》,对此说法错误的是:( )A、该部刑法由时任司法部长的王宠惠主持修订
B、以北京政府的《暂⾏新刑律》及《第⼆次刑法修正案》为蓝本修订C、是我国历史上⾸部以“刑法”相称的刑法典
D、受德、意等国刑法内容影响,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答案】:D【解析】:
在1935年颁⾏的《中华民国刑法》中才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因此,D项错误。7.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A、前贫贱后富贵B、不顺⽗母C、服三年丧D、有所娶⽆所归>>>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称“七去”。其是指⼥⼦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母去、⽆⼦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去、盗窃去。其中,不顺⽗母(公婆)是“逆德”,⽆⼦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多⾔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夫家即可休弃之。“有所娶⽽⽆所归”是指⼥⼦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被休时已⽆本家亲⼈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于⽆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属“三不去”
8.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21题,单选)A、《临时约法》是⾟亥⾰命后正式颁⾏的宪法B、《临时约法》设⽴临时⼤总统,采⾏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件D、《临时约法》确⽴了五权分离的原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答案】:C【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以前,本约法之效⼒与宪法等。”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正式颁⾏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是政府⾸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权解散议会。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总统,认为有谋叛⾏为时,得以总员五分9.清末刑法修订的成果之⼀是《⼤清现⾏刑律》,对此说法错误的是:( )A、《⼤清现⾏刑律》是⼀部过渡性法典
B、《⼤清现⾏刑律》是清政府在《⼤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成C、《⼤清现⾏刑律》仍采⽤传统的六律总⽬
D、《⼤清现⾏刑律》废除了⼀些残酷的刑罚⼿段,如凌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现⾏刑律》的相关知识。《⼤清现⾏刑律》是清政府在《⼤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清新刑律》完成前的⼀部过渡性法典。与《⼤清律例》相⽐,《⼤清现⾏刑律》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30门,废除了⼀些残酷的刑罚⼿段,如凌迟。因此,C项错误。
10.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早亡,夫妻⼆⼈⽆⼦,只有⼀⼥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霍某之叔霍⼄⽴本族霍丙为霍某继⼦。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18题,单选)A、霍甲9000两
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霍丙各3000两
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答案】:D
南宋时家⽆男⼦承继之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为:凡“夫亡⽽妻在”,⽴继从妻,称“⽴继”;凡“夫妻俱亡”,⽴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与户绝之⼥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的(未嫁⼥),在室⼥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已婚⼥)的,出嫁⼥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霍某有⼀出嫁⼥霍甲,故D项正确。
11.下列有关《⼤清新刑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作为法典的唯⼀内容B、《⼤清新刑律》确⽴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C、《⼤清新刑律》于1911年1⽉25⽇由清政府公布并正式施⾏
D、中国历史上第⼀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旧律中维护专制制度和伦理的传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新刑律》的相关知识。《⼤清新刑律》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1911年1⽉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因此,C项错误。
1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质”指:( )A、买卖奴⾪、⽜马所使⽤的较长的契券B、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的较短的契券C、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D、买卖⼟地之物所使⽤的较短的契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分为⼆,双⽅各执⼀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马所使⽤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专门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13.清末“预备⽴宪”时期,清廷设⽴的地⽅各省咨询机关称为:( )A、资政院B、资政局D、参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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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宪”【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地⽅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
14.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3⽇公布了《宪法重⼤信条⼗九条》。关于该宪法性⽂件,下列哪⼀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卷⼀19题,单选)A、缩⼩了皇帝的权⼒B、扩⼤了⼈民的权利C、扩⼤了议会的权⼒D、扩⼤了总理的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宪”【答案】:B【解析】:
本题为选⾮题。“⼗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议会和总理的权⼒,但仍强调皇权⾄上,且对⼈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
15.下列有关清末司法机构调整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部专掌全国司法⾏政事务,不再承担审判职能B、⼤理院作为全国最⾼审判机关,专掌审判
C、实⾏审检分署,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实⾏审判监督D、建⽴新式监狱。改良狱政管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司法机构改⾰的相关知识。清末司法机构变⾰在地⽅分别设⽴⾼等审
判厅、地⽅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审检合署制度。因此,C项错误。16.《中华民国民法》是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民法典对旧法做了较多修改,有较⼤的进步,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认定留置权有物权的效⼒
B、在结婚的法律效⼒上采⽤登记制,⽽不采⽤仪式制C、家庭关系上取消嫡⼦与庶⼦的区别D、不再认为妻是限制⾏为能⼒⼈>>>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国民政府的民法典在结婚的法律效⼒上采⽤仪式制,⽽不采⽤登记制。因此,B项错误。
17.以下属于宋代刑制中正式⼈律的是:( )A、凌迟B、髡刑C、发遣D、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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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宋代刑制。宋代刑制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三种刑罚:(1)折杖法。《宋史·刑法志》载,“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折杖法”,意在笼络⼈⼼,克服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2)配役。配役刑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种⾮常复杂的刑名。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其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之法18.秦代“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简》所载律⽂中指:( )A、罪应重⽽故意轻判为“纵囚”B、罪应轻⽽故意重判为“不直”C、应当论罪⽽故意不论罪为“不直”D、不应当论罪⽽故意论罪为“纵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律的“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筒》所载律⽂中,“不直”罪指罪应重⽽故意轻判,应轻⽽故意重判;“纵囚”罪指应当论罪⽽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判其⽆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9.1903年5⽉1⽇,在上海英租界发⾏的《苏报》刊载邹容的《⾰命军》⾃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命,排斥满⼈。5⽉14⽇,《苏报》⼜指出:《⾰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动投案。由谳员孙建⾂、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进⾏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这⼀案件的说法,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这表明清廷实⾏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涉C、这表明外国⼈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B【解析】:
①A选项错误。对邹容与章炳麟的审判发⽣在租界内,并⾮纯粹的清廷审判。并且审判公开原则⾸先出现在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中。
②B选项正确。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特殊的审判机关:会审公廨,并且规定凡涉及外国⼈须有领事官员参加,租界内中国⼈诉讼由外国领事观审。该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直接⼲涉。③C选项错误。注意,这是对我国的司法主权的⼲涉。
④D选项错误。按照当时的条约规定,如果清政府建⽴现代司法制度,则欧美列强放弃治外法权,愿意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制度。⽽该审判
20.清末司法机关改⾰之后,全国最⾼审判机关为:( )A、法部B、⼤理寺C、最⾼法院D、⼤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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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司法机构改⾰。清末司法机构改⾰中,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改⼤理寺为⼤理院,为全国最⾼审判机关。因此,D项正确。
21.《中华民国民法》是“六法全书”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关该民法典说法错误的是:( )A、采⽤民商合⼀的体例
B、肯定在⽆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和法理可作为审判民事案件的依据C、保留了旧法中长期沿⽤的宗祧继承制度
D、这部民法典的产⽣,改变了我国没有单独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依附于刑法典的历史>>>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在继承制度⽅⾯,法典废⽌了旧法中长期沿⽤的宗祧继承制度。因此,C项错误。
22.对国民政府1935年刑法典表述错误的是:( )
A、是国民政府颁布的第⼀部刑法典B、实⾏从新兼从轻原则C、采取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D、依据社会防卫主义,实⾏保安处分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刑法典的相关内容。国民政府共制定有两部主要的刑法典。1928年3⽉10⽇颁布的刑法典为第⼀部刑法典。因此,A项错误。
23.对西周以来“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原则产⽣重⼤影响的事件,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春秋时期成⽂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B、战国时期成⽂法的公布改变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C、春秋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D、战国时期法律的法典化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铸刑书与铸刑⿍【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春秋时期成⽂法的公布。春秋时期成⽂法的公布,对旧贵族操纵和使⽤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次重⼤胜利。成⽂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24.《⼤明律·名例律》中解释“谋”:“称‘谋’者,⼆⼈以上。”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先是⼆⼈以上共同犯罪B、明律不承认⼀个⼈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C、明律中对⼀个⼈进⾏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罪名与刑罚【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明律》对谋杀的规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先是⼆⼈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个⼈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且,明律中对⼀个⼈进⾏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5.1928年10⽉国民党中常会召开172次会议,制定并通过《训政纲领》六条,作为“训政时期”政纲,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确⽴国民党为最⾼“训政”者
B、蒋介⽯以党总裁⾝份直接控制政治会议,集党、政、军权于⼀⾝
C、国民党中央执⾏委员会是国家最⾼权⼒机关D、规定“政权”和“治权”的划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训政纲领》的相关知识。1928年国民党中常会召开172次会议,制定并通过《训政纲领》六条,作为“训政时期”政纲,基本内容是:确⽴国民党为最⾼“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会代⾏国民⼤会职权,为最⾼国家权⼒机关;国民党中央执⾏委员会是国家最⾼权⼒机关的常设机关。蒋介⽯以党总裁⾝份直接控制政治会议,集党、政、军权于⼀⾝。《训政纲领》还规定了“政权”和“治权”的划分。因此,C项错误。26.清末“预备⽴宪”活动中最先颁布的⽂件是:( )A、《钦定宪法⼤纲》
B、《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C、《预备⽴宪上谕》D、《宪法重⼤信条⼗九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宪”【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宪”的相关知识,1905年清廷提出“仿⾏宪政”,开始“预备⽴宪”。1906年9⽉1⽇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宪上谕》。1908年8⽉27⽇公布了“预备⽴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1908年8⽉颁布《钦定宪法⼤纲》。1911年11⽉,为挽回颓局,发布《宪法重⼤信条⼗九条》。因此,C项正确。27.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的刑部是:( )A、中央审判机关B、死刑复核机关C、中央监察机关D、中央复核机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清代刑部是中央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直起主导作⽤。其主要负责:⼀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是审核地⽅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28.孙中⼭的“五权宪法”吸收了中西⽅的思想,其中属于中国传统部分的是:( )A、司法权,⾏政权B、⾏政权、监察权
C、监察权、考试权D、⾏政权、考试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1节>孙中⼭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孙中⼭的“五权宪法”思想。孙中⼭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认为“⽤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政府五权包括:⾏政权,⽴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孙中⼭的宪法思想,受到了西⽅国家三权分⽴思想的影响,同时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纳⼊其中,具有独创性。因此,C项正确。
29.《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刑,相为表⾥。”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15题,单选)
A、周礼分为五礼,核⼼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
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辟,适⽤于庶民⽽不适⽤于贵族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段上“礼”“刑”⼆者缺⼀不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答案】:D【解析】:
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五刑适⽤于庶民,也适⽤于贵族,故B项错误。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刑,故D项正确。30.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2017年卷⼀17题,单选)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幼残疾之⼈“不合拷讯”
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违者笞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1节>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答案】:B【解析】:
A项规定的是刑讯的条件;B项是关于据证定罪的规定;C项是关于特权⼈不得刑讯的规定;D项是关于依法断狱的规定。31.下列有关清末修律的表述,错误的是:( )A、清末修律的发⽣时间上早于预备⽴宪
B、清末修律的主要⽬标在于“务期中外通⾏,有裨治理”C、西⽅列强有关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允诺促进了清末修律的开展D、清末各项近代法律的起草是由修订法律馆承担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D【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相关知识。清末各项近代法律的起草。并⾮全部由修订法律馆承担,例如《钦定⼤清商律》是由商部拟定的。因此,D项错误。
32.秦代经常使⽤“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头发的耻辱刑指:( )A、耐B、髡C、完D、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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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时经常使⽤“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的头发和胡须、鬓⽑;“耐”与“完”是⼀刑⼆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保留犯⼈的头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33.《折狱龟鉴》载⼀案例:张泳尚书镇蜀⽇,因出过委巷,闻⼈哭,惧⽽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此谋。发棺视⼫,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了下列哪⼀断案⽅法?(2012年卷⼀17题,单选)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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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3章>第1节>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答案】:C【解析】:
“发棺视⼫,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法。故C项应选。34.关于清末修律,下列哪⼀说法是不正确的?
A、《钦定宪法⼤纲》是近代中国第⼀个宪法性⽂件,皇帝专权,⼈民⽆权,为封建专治制度披上合法外⾐B、清末修律固守封建专制伦理的本体,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并未超出“中体西⽤”之格局C、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D、清末在中央设咨政院,其性质属于中央咨询性机构,是承旨办事的御⽤机构,相当于资产阶级的国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宪”【答案】:D
【解析】:
①清末修律颁布了两部宪法性⽂件,《钦定宪法⼤纲》与《⼗九信条》,其中《钦定宪法⼤纲》是近代中国第⼀个宪法性⽂件,分君上⼤权与⾂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皇帝专权,⼈民⽆权,为封建专治制度披上合法外⾐。《⼗九信条》虽然形式上缩⼩皇帝权⼒,扩⼤议会和总理权⼒,但是⼈民权利只字未提,仍然属于封建专制性质的宪法。A选项正确。
②清末修律固守封建专制伦理的本体,即为“中体”;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即为“西⽤”。B选项正确。③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引进和传播了西⽅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
35.周代统治者尊重和善于利⽤传统习俗的规范作⽤,强调“礼从宜,使从俗”(《礼记》);《左传》中告诫后⼈:( )A、“⼈弃常则乱兴”B、“⼈弃君则妖兴”C、“⼈弃常则妖兴”D、“⼈弃常则贼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的特点和作⽤。统治者尊重和善于利⽤传统习俗的规范作⽤,强调“礼从宜,使从俗”(《礼记》);告诫后⼈“⼈弃常则妖兴”(《左传》)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6.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领事裁判权确⽴于1843的《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B、中国⼈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领事裁判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种司法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其确⽴于1843年的《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包括:中国⼈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37.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正确的是:(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被告主义原则,
38.南京国民政府⽴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对其法律体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A、以⼤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些内容B、效仿西⽅的法律,并未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予以保留、延续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特征在该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D、⽴法⽂本与司法实践脱节严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国民政府⽴法概况【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相关知识。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量采⽤、引进、吸收西⽅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些内容:另⼀⽅⾯,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些特性。从法律⽂本层次上来看,特别法效⼒⾼于普通法,政府奉⾏“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如特别法⽆规定者。始适⽤普通法”的原则。从⽴法⽂本与司法实践层⾯看,两者脱节严重。因此,B项错误。
39.据孙中⼭所设计的《建国⼤纲》,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宣布:( )A、“军政时期”开始B、“训政时期”开始C、“训政时期”结束D、“宪政时期”开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国民政府⽴法概况【答案】:B【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国民党“训政”时期的相关知识。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成功,据孙中⼭所设计的《建国⼤纲》,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实⾏“约法之治”。因此,B项正确。40.下列对清末官制改⾰的表述正确的是:( )A、刑部改为法部,⼤理寺改为⼤理院B、户部改为财政部,兵部改为陆军部
C、在中央设置资政院,随后在地⽅设置咨议局D、取消军机处、内阁,外务部、吏部照旧>>>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A【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官制改⾰。刑部改为法部,⼤理寺改为⼤理院为官制改⾰中司法机构的重⼤调整。户部改为度⽀部:1909年各省设⽴谘议局,1910年成⽴资政院:清政府官制改⾰中,诸如军机处、内阁、宗⼈府、翰林院、步军统领衙门等“⼀切现制”,并未取消。因此,A项正确。⼆、多选题
1.会典是中国古代⼀种⽐较重要的法律形式,下列关于会典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明会典》仿效《唐六典》,以六部官职为纲,分述各⾏政机关的职掌和事例
B、《⼤清会典》从康熙朝开始编纂,仿《⼤明会典》⽽成,共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C、从《康熙会典》开始,《清会典》遵循“以典为例,以则例为⽬”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成为固定体例D、⽆论是《⼤明会典》还是《⼤清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来看,仍属⾏政法典>>>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法【答案】:A,B,D【解析】:
①《⼤明会典》。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故《⼤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来看,仍属⾏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政法律关系的作⽤。故A选项正确。
②⾃康熙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清会典》。⾃乾隆⼆⼗
2.清政府在内外各种压⼒之下,于20世纪初⼗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关于清末法律改⾰活动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改⾰中制定的《⼤清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B、《⼤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其篇章顺序依次为总则、物权、债、亲属、继承C、在改⾰中,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D、实⾏四级三审制,确⽴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C,D【解析】:
①中国历史上第⼀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清新刑律》⽽⾮《⼤清现⾏刑律》,故A选项错误。
②《⼤清民律草案》的篇章顺序依次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B项把物权摆在的债权之前,故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D选项。
3.中国古代关于德与刑的关系理论,经历了⼀个长期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56题,多选)A、西周时期确⽴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以此为指导,道德教化与刑罚处罚结合,形成了当时“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
B、秦朝推⾏法家主张,但并不排斥礼,也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
C、唐律“⼀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实现了礼与律的有机统⼀,成为了中华法系的代表
D、宋朝以后,理学强调礼和律对治理国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者“不可偏废”>>>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答案】:A,C,D【解析】: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针。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故A项正确。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尚未强调“德主刑辅,礼刑并⽤”,⽽是全⾯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故B项错误。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的统治⽅法,4.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奴⾪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辟,以徒刑为中⼼
B、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C、秦朝官吏的渎职罪包括见知不举、纵囚、不直、失刑等,其中后两者是过失犯罪D、秦朝的刑罚⼤体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刑罚体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答案】:A,C,D【解析】:
①奴⾪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辟,以⾁刑为中⼼。A选项错误。
②秦律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的原则,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诬告者,实⾏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B选项正确。
③秦朝官吏的渎职罪包括见知不举、纵囚、不直、失刑等,但只有失刑为过失犯罪。C选项错误。④秦朝的刑罚⼤体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选项。
5.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新政,“预备⽴宪”是新政的主要内容之⼀,关于预备⽴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以“⼤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原则
B、以“三权分⽴”为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政分离C、设⽴宪政编查馆从事宪政准备⼯作D、设⽴咨议局与资政院作为咨询机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宪”【答案】:A,B,C,D【解析】:
以上四项都是关于预备⽴宪主要的内容的概括,考⽣应该进⾏识记。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选项。
6.关于中国古代社会⼏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改⾰,如将“具”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20篇D、《⼤清律例》是我国最后⼀部成⽂法典,采六部格局>>>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答案】:A,C【解析】:
①《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在《法经》的最后⼀篇,《盗法》《贼法》列为法典之⾸。A选项错误。
②《魏律》对秦汉旧律进⾏了较⼤改⾰,⾸先,将《法经》中的“具”改“刑名”,置于律⾸。B选项正确。③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的是《北齐律》。《晋律》只是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C选项错误。④《⼤清律例》是我国最后⼀部成⽂法典,以名例为总则,吏、户、礼、兵、刑、⼯六部为分则。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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