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非餐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1. 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 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效劳食品平安 法律知识、餐饮效劳食品平安根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2.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 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置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给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平安内容的采购供给合同。 3.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 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 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4.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 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 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5.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 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 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 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给者盖章〔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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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给清单。
7.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 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 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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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 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 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10.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给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
〔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1.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效劳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 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给单 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12. 按产品类别或供给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 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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