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于
2016 年【】月【】日签署《【】(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经充分协商,就原协议未尽事项,作出本协议中的补充约定。 一、
4、在【】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情形时,则自有限合伙人于【】上市时所承诺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有限合伙人须按照本第 十一条第四款约定,于【】书面指定的日期,抛售全部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 股份。
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在扣除有限合伙人为持有 本企业财产份额的原始出资额后,按照有限合伙人自【】离职或与【】解除劳动合 同的具体时间,按照如下方式处置: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满一年(365 天),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 述情形的,
有限合伙人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 的 70%归【】所有;
(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一年(365 天),但不足两年,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 及第三款所
述情形的,有限合伙人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 的全部收益的 50%归【】所有;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两年(730 天),但不足三年,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 及第三款所
述情形的,有限合伙人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
原协议第十一条补充第四款如下:
有限合伙人须在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收 益交予【】。
三、 本协议是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构成同一份完整协议,具有相同约束 力。
四、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 本协议,应当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原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相应修改为第十一条第四款。 的全部收益的 30%归【】所有。
(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章页) 【】
(签字) : 【】
(签字) : 【】
(签字) : 【】
(签字):
签署时间:2018 年
月
日
(古律师)
古律师讲股权法律服务团队,由古鸣律师创办。古鸣律师,法学学士、工商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有过、、企业等十多年的工作背景。2014年古律师专职从事股权业务的法律服务,现擅长合伙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下的薪酬体系设计、股权并购、合伙股权矛盾化解等股权类的法律服务。现为上海艾芙杰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南陵商会、上海寿县商会、上海埃托克斯流体科技、淮海医院、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芜湖5720军工厂等企事业单位提供过优质的股权法律服务
为创业者解决股权问题,打招中国口碑最好的股权法律服务团队,是我们的梦想。不负所托,我们一直在努力!
(立即联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