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建立易制毒品使用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采购部、使用单位。
4.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山东省禁毒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4.1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4.2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3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需按照市禁毒大队所指导要求的步骤进行。
4.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4.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管理小组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使用单位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使用单位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单独装订成册备查。易制毒化学品要实行专用槽罐储存。
4.10使用单位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 同时此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并填写使用记录。
4.1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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