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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减少抚养费情况有哪些

来源:智榕旅游

在我国离婚后,可以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下降,可以适用减少抚养费;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一、可以降低抚养费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抚养费可以适当减少: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二、不给抚养费会被判刑吗

不给抚养费,一般不会被判刑。

1、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双方可先与就关于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3、若对方仍不负责,则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三、什么情况抚养费可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如下情况抚养费可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再婚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时,另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可以减少或者免除。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承担或者无法承担费用,有义务支付的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按原金额支付;

2、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因某种新情况无法支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当情况好转,有能力支付时,应及时恢复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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