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量保证金是合同一方就所供设备(货物)的质量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承诺。如果设备(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那么购买方就必须向对方给付该款项。如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应当将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来处理,假如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付设备(货物)的一方可以请求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后给付质量保证金的一方仍应给付剩余部分。如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没有违约条款并存的情况下,其性质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果设备(货物)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违约方即无权请求给付质量保证金,如果不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先按照违约条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请求给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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