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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离婚可以索赔吗?

来源:智榕旅游

男子与妻子二婚,想要一个属于两人的孩子,然而妻子却拒绝生育,然后该男子将妻子起诉至,称妻子损害了自己的生育权,并索赔15万。妻子有权拒绝生育吗?是否侵害了丈夫的权利?

案件详情

张洋和王芳是在外打工的时候认识的,当时王芳离异带着女儿一起生活,随着两人距离的拉近,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

2008年,两人决定结婚,组成了一个三口之家,张洋作为继父,一直把王芳的女儿当成自己的孩子,但是,他还是想要一个属于两人的孩子,但是王芳一直不愿意。

后来张洋才得知王芳已绝育,张洋和其母亲一直希望王芳能通过手术恢复生育,但是王芳始终拒绝。

王芳还承诺即使没有孩子,也会和丈夫白头到老,张洋听了以后觉得两人也没什么大矛盾,感情也还不错,听了王芳的话,终于放下心来和妻子好好过日子,并和妻子一起抚养女儿。

两人的感情终究抵不过岁月的平淡,时间长了,产生了各种矛盾隔阂,2019年、2021年,王芳两次起诉离婚,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了其诉求。

2021年7月,张洋将王芳告上。

张洋称,王芳背弃了当初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且拒绝生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为自己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要求王芳为自己支付15万精神抚慰金。

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

王芳的女儿已成年,与张洋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在张洋年老以后有责任赡养张洋,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

最红,驳回了张洋的诉求。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因为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从社会分工还是生理构造,女性要承担的更多,而且怀孕、生育、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女性需要独自承担许多艰辛和风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丈夫主导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必将摧残女性的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

那么妻子拒绝生育,男方有权索赔吗?

而且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虽然夫妻之间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当两者冲突时,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优先保障妇女的权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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