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抵押和留置。其中,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或将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则是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分析
抵押人属于担保人。《民法典》的担保方式有:
(一)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留置。
拓展延伸
担保人与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何确定?
担保人与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确定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一般而言,担保人作为债务的保证人,承担着与债务人相同的法律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而抵押人则是指以其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担保人与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具体确定,需要考虑债务的性质、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等因素。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权益的保护。
结语
担保人与抵押人在债务保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质押、抵押和留置等方式都能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人作为债务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而抵押人则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来保证债务履行。担保人与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具体确定需考虑债务性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双方应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积极履行责任,以确保债务履行和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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