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
一、判断题 10*1’= 10分 二、名词解释 4*5’=20分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将可以处分的特定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本票: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他人利益的竞争行为。
合同保全:合同保全也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合同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汇票:汇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持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由于政府授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了企业之间的合法、正当竞争而导致的垄断。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三、简答题(3*10’=30分)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P14
①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P36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此外,还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无效合同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生效的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保证的消灭条件:①主债务履行完毕 ②主合同无效 ③主合同变更
④主债务转让 ⑤保证期限届满 ⑥非真意保证
6.双务合同中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P71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论述题(20分)
1.代位权的定义、行使条件与应注意的问题。P71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行使中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包括:①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队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③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④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2.消费者权利的分类与内容。P97
①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②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前提,具体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内容。 ③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并有权对欲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挑选。
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⑤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终极手段,在主张经营者进行赔偿时,可以依据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⑥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我国目前成立了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协会是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规范的官办社会团体,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⑦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消费知识,如自学、向专家或商家咨询、通过媒体宣传资料获取信息等。
⑧人格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⑨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试述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定的必要风险防范制度内容。P38
①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 ②再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③对投资人的披露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④股东决策的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⑤法定强制审计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⑥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时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即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者的义务内容 P99
①依法或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如强制“三包”;在法律、行政法规无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履行自己的约定义务。 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③提供真实信息义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夸大产品的功能、对产品的销售情况作不实的陈述等。 ④出具凭证、单据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依法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⑤品质担保义务:经营者应保证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前已经知道瑕疵存在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⑥提供售后服务义务:经营者应依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已销售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的保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⑦公平、合理交易的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⑧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⑨除上述经营者义务外,经营者还应依法承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的义务等。
五、案例分析(20分)P73第2题
2.(1)不可以。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2)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3)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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