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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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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消防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二、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四、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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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

五、每年培训对象和时间:机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法律、行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对每名教员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七、 应当组织新上岗和换岗而进入新岗位的教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考试。

八、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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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九、下列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持证上岗:

1、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安管部门人员安全资格证书(〔2010〕23号文件决定)

2、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消防专门培训证书(61号令第3规定)

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专门培训证书

4、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部门的培训证书

5、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的消防部门培训上岗证

6、电、气焊等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培训证书

7、电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8、电梯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9、各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2010〕23号文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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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租赁、承包部门负责人消防培训证书(61号令第3规定)

11、其他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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