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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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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手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 (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三十吨的 (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四十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二十吨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违反此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给予警告,并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同一货运源头单位一个月以内违规装载、配载达到五辆次以上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规定】

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辆次处以二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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