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
近⼀⼆⼗年,由于城镇化⼤规模推进,我国进⼊了征地拆迁⾼峰期,也进⼊了各种⽭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播撒在每⼀个维权者的⼼中。法的⼒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维权。历经⼗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年,作为征地拆迁⾏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拿进⾏诚恳、⼴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百零五,以下进⼊正⽂部分。205
⾏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所作的⾏政⾏为合法应撤销
——⾏政机关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和规范性⽂件,视为作出的⾏政⾏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标签:逾期举证|视为⽆证据|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马某系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拥有⾃⼰的宅院。2017年4⽉14⽇,乡政府对马某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马某在4⽉20⽇前⾃⾏拆迁⾃家宅院。为此,马某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限期拆迁告知书。法院认为:⾏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据以作出告知书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件,视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七⼗条第(⼀)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乡政府限期拆迁的告知书。
实务要点:⾏政机关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或未予提交证据的,视为⾏政机关作出的⾏政⾏为没有证据,依法撤销所作的⾏政⾏为。
案例索引:河南省修武县⼈民法院(2017)豫0821⾏初16号“马光杰与武陟县⼤虹桥乡⼈民政府拆迁告知书纠纷⼀案”,见《马光杰与武陟县⼤虹桥乡⼈民政府⼀审⾏政判决书》(审判长卫超,审判员范晓玲,⼈民陪审员宋瑞娟),载《中国裁判⽂书⽹》(2017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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