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人:高春正 发表时间:2009-1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科技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
规避信息系统操作风险,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相关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要害岗位人员是指在科技部门工作的下列岗位人
员:
(一) 掌握账务数据、客户数据、交易数据、报表数据等重要信息的岗位人员;
(二) 掌握信息系统安全框架设计或各类参数配置的岗位人员; (三) 掌握程序代码、有权修改程序或数据的岗位人员; (四) 掌握信息系统重要技术文档资料的岗位人员;
(五) 负责数据中心机房物理环境及其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的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总行科技部应履行下列科技要害岗位及人员管理职责: (一) 负责制定、修订科技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二) 接收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各一级分行科技要害岗位及人
员的设置、检查和评估报告;
(三) 定期组织对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各一级分行的科技要害
岗位及人员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条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一级分行应履行下列科技要害岗位及
人员管理职责:
(一) 接受总行科技部科技要害岗位人员管理指导,并将要害岗位及人员
情况报备科技部;
(二) 负责本单位科技要害岗位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要害岗位,确定岗位
职责和配置;
(三) 负责制定本单位科技要害岗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检查、评估方案; (四) 定期组织对科技要害岗位进行评估,防范和控制科技要害岗位产生
的风险;
(五) 定期向总行科技部报送本单位科技要害岗位及人员管理工作情况,
以及检查、评估和分析的报告。
第三章 人员管理措施
第六条 科技要害岗位实行“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科技要害岗
位人员负有交叉监督的责任,不允许兼任其它科技要害岗位。
第七条 实行人员备份管理,必须保证每个岗位至少有两个合适的人员。 第 应对被选用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专业资格以及业务能力进行
审查。不得任用曾违反过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人员。
第九条 应明确要害岗位责任,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并经法律部门审核,至少包括不得泄露农业银行商业秘密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应定期组织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定期
举办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对科技要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审查,当其婚姻、经济、身体等
状况发生变化,或被怀疑违反了保密协议,或被怀疑其可靠性时,均应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对科技要害岗位人员实行尽职检查,避免由于其工作不尽职而
造成的信息系统风险。
第十三条 科技要害岗位人员离岗离职要求: (一) 必须进行离岗离职审查;
(二) 严格办理调离手续。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交回所有钥匙及证件,退还全部涉密文件、技术资料、软件、介质、安全保密设备及其它重要信息资料;
(三) 应立即更换系统口令,撤销其用过的所有账号;应立即收回其出入安全区域和接触敏感信息的授权;
(四) 调离农业银行实行脱密管理。根据科技要害岗位人员的涉密程度设定脱密期,至少3个月,离职人员经过脱密期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 科技要害岗位及人员的配备、变更、审查、评估必须有详细的
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人员考核制度,定期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
遵守岗位安全规程等方面对科技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第十六条 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各一级分行每半年对要害岗位
人员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1月和7月向总行科技部上报检查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人员,按农业银行人员管理相关办法
进行处理;对不执行本办法导致安全事故或案件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其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总行(科技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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