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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智榕旅游


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员工均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义务。

第二条 员工教育培训以培养“三支队伍”为目标。即培养一支党性强、思想好、懂经营、会管理、勇于创新、专业知识扎实的管理人才队伍;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一支作风过硬、技艺精湛,一专多能,有较高文化和技术素质的操作技能人才队伍。

第三条 员工培训贯彻按需施教,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学用结合,定向培训,保证质量的原则。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适度超前。所有岗位工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第四条 员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学历教育、管理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安全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等。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委员会是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教育培训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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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教育培训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员工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应具备适合本单位员工培训的场所和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

第八条 各单位领导对提高员工素质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应把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经理(处长、主任)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九条 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员工教育培训计划要与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管理计划同步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发展战略,编制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培训目标、专业、方式、期限和措施。

第十一条 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各单位在年底前根据下一年的生产经营规划,编制培训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拟出全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草案,报公司教育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年度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对于年度培训计划以外或超计划经费的培训项目,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培训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培训计划实施前,各单位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培训实施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方可实施;计划发生变更时,需以书面文件形式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变更项目、内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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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中人力资源部不定期派人进行检查,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资料每季度报送一次,要求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到人力资源部。报送的资料有:员工培训总结、员工培训实施情况统计表、员工培训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完善教育培训的管理,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把教育培训作为员工考核、奖惩、聘任、使用、晋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

一、培训基本资料: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总结、培训台帐、培训全员电子档案、季度及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二、培训班资料:培训班实施方案、学员情况登记表、学员考勤表、培训课程表、培训教师基本情况、培训用书或资料、培训效果评估表、试卷及成绩、培训班总结等。

第十七条 员工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公司及各单位应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学习经费。

第十八条 员工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培训,即每年经营管理层培训学习不少于12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少于80学时;班组长、区队长不少于60学时;基层生产与工作人员不少于50学时;新录用员工不少于100学时。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向本企业其它职工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员工培训的经费依据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文,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并划入教育培训经费账户,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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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形 式

第二十条 为了灵活多样地抓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本着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好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等各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培训实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相结合,外委培训和企业自培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学习理论与掌握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从而达到全员提高、总体推进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鼓励各单位运用远程教育培训网开展专业技能、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员工培训,解决“工学矛盾”,满足广大员工参加学习和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与生产技术的需要,定期不定期的举办各类讲座,以提升广大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扩大视野。

第二十四条 岗位技能培训

一、公司鼓励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员工积极参加职业技术等级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三、员工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工作岗位,必须进行转岗培训;

四、新项目投资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须提前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具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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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操作能力;

五、复转军人、新招聘员工必须进行入企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没有培训能力或国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培训,员工可以参加外委培训。

第二十六条 外培学员的条件

一、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好学上进、专业对口,是生产岗位上的骨干,有培养前途;

二、符合岗位规范或培训单位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外培人员的派出、管理

一、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外培的人员在培训前要填写公司外培学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学员档案,一份由本单位保存,一份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未进行备案擅自实施一律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二、计划外培训项目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按列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项目进行管理。

三、凡经公司批准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外培,必须与公司签订外培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四章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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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培训费

一、列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学历教育,在培训人员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后,培训人员的学费、教材费、实习费据实报销;

二、列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短期脱产培训和各种岗位技能培训,培训人员的学费、教材费据实报销;

三、未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学历教育,取得专业对口、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详见第四十一条)。

四、未列入公司培训计划内的培训项目如确需培训,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再视公司培训费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如无计划或未获批准实施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资、奖学金

一、经公司批准参加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培训的员工,培训期间工资、奖金、福利按在岗发放。

二、经公司批准外出脱产培训和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员工,学习期间执行基本工资,其效益工资以奖学金的形式发放,基数标准为:本人月效益工资×学习培训月数。奖学金考核发放执行如下规定: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并根据情况由本人负担全部或部分公司为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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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训费:

1、在培训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严重违反公司或者严重违反培训机构规章制度者。

(二)平均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取消奖学金;

(三)平均成绩在60-74分者、且培训期间表现较好的,奖学金按70%发放;

(四)平均成绩在75-85分者、且培训期间表现良好的,奖学金按80%发放;

(五)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者、且培训期间表现优异的,奖学金全额发放。

集体转岗员工在脱产培训期间基本工资执行所培训岗位基本工资标准,效益工资发放按照外培学员奖学金计算办法执行。

三、新进入企业的员工,参加由人力资源部及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聘任的培训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培训师付酬标准按照不同级别标准进行支付。付酬标准:

资深专家教授:授课费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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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培训师:100元/学时;

二级培训师:80元/学时;

三级培训师:70元/学时;

公司内部聘用的讲师,有资格证的按上述相应标准执行,无资格证的执行;50元/学时。

授课费支付根据教师实际授课效果在同级付酬标准±20%范围内进行浮动。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

一、在职职工到外地培训、学习,如培训费包含住宿及伙食费的,住宿费及伙食补助不另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费单独计算的,住宿费在公司差旅费标准内具实凭据报销;培训学习时间在30天(含30天)自内的,每天发给伙食补助60元。培训学习时间超过30天的,每天发给伙食补助40元。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培训学习所发生的差旅费由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二、经批准参加一个月以上外出脱产教育培训的员工,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及途中必要住宿费用。

三、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其它

经批准被录取参加函授学习的人员,面授和考试期间可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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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职工教育培训评估标准和考核体系,将培训工作列入各单位绩效考核,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人力资源部建立各单位培训电子档案,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每位员工培训电子档案,作为考核各单位培训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每半年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培训工作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本单位员工培养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执行情况;培训需求调查与分析;

三、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培训效果评估与反馈以及培训工作的持续改进; 培训资料整理、收集与归档;

四、培训师队伍建设、试题库建立;本单位或本业务系统的培训课程开发情况;

五、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

六、员工培训学时目标完成情况;培训工作与单位人事、薪酬、奖惩挂钩情况;

七、培训主管部门交办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公司组织培训时单位配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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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键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第三十五条 员工参加培训后,人力资源部、各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员工培训后的工作情况、知识技能提高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情况归入培训档案。

第三十六条 每年评选出培训先进单位,公司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教育培训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教育培训计划,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员工必须服从本单位的各类培训安排,按时按规定参加学习,无故不参加培训,按旷工论处,由各单位实施处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员工每年必须完成公司规定的培训学时数,否则不能参与先进评比和晋职、晋升。

第四十条 每年评选出公司级教育培训先进工作者,按公司相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经公司学前审批备案且自费取得专业对口、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再报销学费。

取得博士学位奖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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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硕士学位奖励6000元;

取得本科学历奖励3000元;

取得专科学历奖励2000元;

取得中专学历奖励1000元。

分公司领导级人员执行《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后续学历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取得本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再取得与本岗位密切相关的第二职业资格证书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取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3000元;

取得技师职业技能等级1500元;

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800元;

取得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600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三个月及以上期限的脱产外部培训的,派出单位要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服务期限规定:

一、外出培训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人员,回单位后须为公司服务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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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出培训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人员,回单位后须为公司服务满三年。

三、外出培训在一年以上的人员,回单位后须为公司服务满五年。

四、多次外出培训的人员为公司服务的期限为按各项外出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累加的期限。

参加培训的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违约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由公司出资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需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一、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

二、学习期满拒不回原单位者;

三、达不到培训要求者。

第四十五条 员工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培训费的计算方法为:

赔偿金额=[公司已支付培训相关费用×(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100%

第四十六条 培训不合格人员,下期自费培训。应取得证书而未取得证书者,应限期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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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应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培训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个人根据考核结果对以下项目进行奖励:

一、培训成绩突出,学员满意度高,培训后员工业绩有明显提高的培训师。

二、讲师授课认真,对培训项目设计、开发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授课资料、教材、讲义编制认真,结构、内容贴和行业、职业岗位特点,在公司内得到良好应用的。

三、对积极参加培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在工作岗位上业绩突出的参培学员。

四、对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员工培训后业务绩效提高明显、员工培训满意度高的单位和培训管理人员。

公司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与晋级、晋升职称、评优选模挂钩。

第四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单位的进行处罚:

一、执行上级教育培训规定不力,不能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

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差,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阻挠职工按规定参加正常培训的。

四、侵占或损坏培训场地、设施,影响培训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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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培训授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培训师进行处罚:

一、无故不参加培训授课或公司组织学习的培训师。

二、培训态度不认真、不认真准备培训教案、课堂实施差,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师。

三、对连续三次或考评期内累计五次业务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师。

第五十条 对培训过程中表现较差、培训效果差的学员根据考核结果对以下项目进行处罚:

一、不认真参加培训或干扰培训工作的。

二、培训迟到、早退、旷课者。

三、培训成绩不合格及补考不合格者。

四、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五、培训无故旷考者。

六、培训后考核成绩差、工作业绩无提高者。

对以上条款中存在的培训工作不能有效监督、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畅、未达成培训目标或培训效果较差等情况的,视具体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培训专兼职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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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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