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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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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备案办法》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4〕243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已经省局2014年第24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工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备案报告由省法制办公室统一格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必要的说明材料,是指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报送的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三)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执行情况; (四)报备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

行政强制的审查、登记等报送备案工作。

第七条 报备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复印件)报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登记。

第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对拟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进行审查时,有权调阅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办案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报备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完毕,对报备材料予以登记编号,由办案机构于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复印件)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报备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报备机关收到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并应当在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备案机关。

报备机关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报备机关对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复查。对经备案机关复查后作出的复查意见(决定),报备机关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五条 报备机关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和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

案或者拒不执行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决定)的,备案机关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备案或者限期执行有关备案审查意见(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重大 决定备案报告(样本)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

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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