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岁,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C,联系电话: 身份证:
被告:***,女,岁,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联系电话:1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8926.6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每日0.05%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为6365元,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之日)共计:75291.6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年2017年10月19日,利息按每日0.05%计算,按一次性支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番催促未果。
2017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年2017年10月31日,利息按每日0.05%计算,按一次性支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番催促未果。
2017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年2017年12月31日,利息按每日0.05%计算,按一次性支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番催促未果。
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926.6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年2017年12月31日,利息按每日0.05%计算,按一次性支付。原告通过支付宝代付及信用卡借刷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多番催促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系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5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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