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育人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培养有志、有识、有恒、有为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度进行评选;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时评选。
第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按当年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学院(书院)设立的奖学金,由学院(书院)制定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虽具备条件、但学生本人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弃权。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标准严格执行,评定人数须控制在指标范围内,不够条件不予审批。评奖指标按百分比换算大于或等于0.5的,按1名记;小于0.5的,不记。各奖项一、二、三等奖给出的名额比例,只能在相应等级中计算,不能将三个等级的比例数相加来计算获奖总人数。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学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1.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考试作弊; 2. 受校、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
3.学年度体育课不及格或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达标; 4.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因公请假除外); 5. 未经学院和学校同意暂缓注册,不按时缴费注册;
6. 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学习年限延长(因病休学、因经济困难停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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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年限除外);
7. 在休学、停学、留校察看期间。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能同时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
经学校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评定奖学金,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学院(书院)书记代表2名、教授代表2名、学生会代表1名组成,学院(书院)书记代表、教授代表由各学院轮流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1.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2.对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3.审核全校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结果; 4.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受理学生对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各学院(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5-7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1-2名、教授代表2-3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3.负责受理本单位学生对本单位学生奖学金评选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各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学院(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学院(书院)评审小组在接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诉。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最终处理结论。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审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已发放的奖金及证书予追回,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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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生奖学金
1.为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再创佳绩,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校领导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详细内容见当年招生简章、奖学金网站)
3. 获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1)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 (2)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申请退学的; (3)在第一学年转学到其他学校的。 第十七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1.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专业学术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设立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1500元/人·年、二等奖1000元/人·年、三等奖500元/人·年。
2.学业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按学生学年的GPA分专业年级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并公布。
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 二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 3.当学年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能评选当年度学业优秀奖学金。 4.如比例中包含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而不能参加评定的学生,该名额取消,不予递补。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校园文化等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领导才能、团队合作及沟通能力以及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才能,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专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金额为每项200~1000元/人,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1.奖项及奖励对象
1)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全国挑战杯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广东省挑战杯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或其他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学科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者的。每学年度评选10名,奖金1000元/人。
2)文体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等竞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一等奖以上者。每学年度评选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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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500元/人。
3)社会服务突出贡献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三下乡、服务学习、义工义教等活动,成绩显著者,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者的。每学年度评选10名,奖金500元。
4)杰出领导才能奖:用于奖励在担任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联、汕大青年、踹网、科协、宿委会、各学院(书院)学生会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满一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经校级主管部门考核优秀,且学习成绩优良,在评选当年获得三等学业优秀奖学金以上并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者。每学年度评选10名,奖金500元。
5)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学术科技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活跃校园学术科技氛围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每学年度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6)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校、院系的各类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活跃校园文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者。每学年度评选50名,奖金200元/人。
7)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者。每学年度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8)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用于奖励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在学院(书院)、ELC、SLC、宿舍区等担任课外辅导员、导生、楼层长等工作(领取勤工助学或其它形式报酬者除外),热心为同学服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者。每学年度评选150名,奖金200元/人。
2.专项奖学金申报时,在评选年度内同一事迹材料只能申请一项专项奖学金。
3.学术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奖、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奖、社会服务积极分子奖、校园服务积极分子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按学院(书院)人数比例分配名额,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书院)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并组织评选,评选结果公示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4.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由学生处、校团委、学院(书院)等有关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选确定后公布评选结果。
5.获得学术科技突出贡献奖、文体突出贡献奖、社会服务贡献奖、杰出领导才能奖等四类专项奖学金的不再颁发同一类别的积极分子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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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25名,用以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且在学术科技创新、社会服务、领导才能、文体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异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5000元。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并获得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 (2)获得当年度专项奖学金1项以上(含1项);
(3)模范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4)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评选程序
(1)学校按各学院(书院)的学生人数确定推荐名额,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学院(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初选,确定推荐人选。
(2)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复选,通过面试答辩,对申请者的学业表现、综合素质表现等进行评分(按表现情况分五个等级,分别计1、2、3、4、5分),再乘以各项的权重(学业表现70%,综合素质表现30%),计算出总分进行排序,确定获奖人选。
3.学校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基础上择优推荐当学年度国家奖学金人选和当年省、市等“三好学生”评选的人选。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再颁发一等学业优秀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再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 附则
第二十条 其它学校认为应予表扬或奖励的个人和集体,奖励标准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汕头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汕大发[1999]38号)、《汕头大学综合测评条例(试行)》(汕大发[1998]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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