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蓓 保险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14
本文系2016年度湖南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推进湖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YBA001)的
阶段性成果。湖南省教育厅2014年度科学研究项目《保险公司深度介入养老产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C0002)的阶段性成果。2013年度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调查与绩效分析》(项目编号:2013BZZ182)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要想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必不可少。但当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还存在社会养老基金压力越来越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体系不能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大众养老风险意识有待加强等问题,要从健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推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商业保险服务养老保障体系能力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健全“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关键词:养老保险;三支柱;建议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性难题,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着持久而又深刻的影响。而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6.7%,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0.8%,均远高于国际上公认的老龄化社会10%和7%的标准。同时,根据我国目前人口年龄结构分析,我国老龄化进程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人口快速老龄化和“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现实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养老焦虑”已经成为当今国人普遍的生存状态。让所有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共享发展”的应有之义,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而构筑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重的养老保险体系是践行“共享发展”理念,缓解老龄化冲击,让广大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的关键途径。
业法人给予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政策引导,也有部分国家强制各企业法人执行职业养老金计划。同时,世界各国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目前绝大多数都采取完全积累制,也就是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配套缴纳进入员工个人账户部分构成主体,再加上历年积累的投资收益后构成最后给付给员工的基础。为有效应对公共基本养老金的不足,以及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给付模式越来越多由待遇确定型(DB模式)转为缴费确定型(DC模式)。
第三支柱是指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该支柱是个人基于自身收入情况和个人意愿,完全自愿的选择是否参加和经办机构的一种养老储蓄计划。政府对于选择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与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不同的是,第三支柱主要体现个人的养老责任,是个人为退休后更高质量的老年生活所做的补充准备。
二、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架构上来看,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完善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共同参与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该体系和国际通行“三支柱”模式相一致。但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国际通行的养老金体系“三支柱”模式分析
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大多数主流国家均采取的是以现收现付制为主的养老金制度,而后随着各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各国的国家财政越来越难以承受高昂的养老金压力,现收现付的养老金模式已难以满足老龄化社会的需要。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1994年,世界银行出版了《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一书,书中在总结智利等国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并向世界各国政府推介建立“三支柱”模式的养老保险体系。该体系的核心在于通过建立多渠道的不同养老金支柱来解决老龄化给单一渠道模式带来的困难,目前“三支柱”模式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模式。
第一支柱是指公共基本养老金。该支柱是由一国政府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模式,旨在给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政府为公共基本养老金提供最终保障。所有劳动者个人和企业法人均必须参加,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公共基本养老金绝大部分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将当期在职人员所缴养老金统筹支付给当期退休人员作为基本养老金,通过这种代际再分配实现广泛社会互济的目标。
第二支柱是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该支柱是由企业法人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包括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等形式。目前,该计划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由各企业法人内部决策,自愿决定是否执行,但是政府会对执行该计划的企
(一)三支柱发展极其不均衡,瘸腿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支柱 “一支独大”的现象比较严重,养老保险融资过多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和现收现付的融资方式,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责任过重,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发展不均衡。目前我国已形成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平台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经超过9亿,累计的基金数额达到4.6万多亿元。但是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却明显滞后,截至2017年底,职工参与人数仅仅只有2300万人,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2.6亿)的10%,更值得担忧的是2017年增幅仅为1%。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极其有限,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比重仅为4.5%左右,而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比重达到35%以上,我国与之差距巨大。
(二)社会养老基金压力越来越大
近年来我国人口的快速老龄化急剧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障的财政压力。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社会养老基金平衡的压力不断加大,年化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幅度不断缩水,而支出水平却在不断提高,收支缺口正在慢慢显现。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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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显示,2013至2016年,全国养老金支出增速连续超过收入增速,虽然目前全国养老金尚处盈余状态,但收支差额正在逐年降低。另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是我国养老保障整体水平偏低,目前我国基本养老设计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国际上一般认为只有目标替代率达到70%左右,才能基本维持个人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体系难以满足多层次市场需求
近些年来,社会各界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整体实为明显禛强,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专业优势得到初步发挥。但由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历史较短,各保险运行机构对养老保险产品研发设计的重视度不够。再加上保险产品从研发设计到最后投入运营,所耗费的成本很大,而且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故各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普遍较为单一,缺乏创新,同质现象较严重。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分红型产品占据了大半江山,而具有保障功能、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则明显偏少,正是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阻碍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四)大众选择商业保险规避养老风险的意识亟待增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形成并维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正在被逐步打破,广大民众对于社会化养老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不断提高,但绝大部分民众自身防范养老风险的意识明显不足,普遍缺乏对养老问题的长期规划。而且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依赖,自愿参加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明显不高。
三、进一步健全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议
健全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解决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的制度性的措施,当前,我国要在进一步健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增强商业保险服务养老保障体系的能力,构建“三支柱”并重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广大老年人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进一步健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推动社会基本养老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直至全国统筹;二是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按一定比例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三是建议缴费方式更灵活,生活宽裕人群本着自愿原则可以多缴,生活有困难人群可以少缴,遇到特殊困难的,可以中断,允许补缴;四是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办法,允许有条件的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可以转移接续。对于外出务工的城乡居民,自谋职业的劳动者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允许其参加。
(二)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不同群体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差异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生活、防止老年人贫困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是国家进行强制性的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首先,需要加强财政转移支付和国有资产的返还,缓解养老金缺口,满足已经退休的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需求,从制度层面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欠账问题。其次,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企业低收入退休群体的养老保障水平,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既得利益阶层向弱势群体让利。再次,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不足和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加强法制化管理,提高财政转移支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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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比例,强化国家再分配的职能,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最后,建立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将不便于管理的人员纳入国民养老保险。
(三)推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比如,明确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在达到规定的缴费率标准的情况下,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从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明确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为员工缴纳职业年金的从事业收费中安排,并给予税收优惠。二是鼓励保险机构以企业年金为重点,积极拓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相关服务,进一步明确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商业保险优势,积极参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建设。
(四)大力提高商业保险服务社会养老的能力
一是以税优政策为契机,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积极推进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大力引导个人主动购买养老保险。二是以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针对老年人特点的保险产品、医疗护理产品等。三是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服务。四是以产业延伸为方向,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产业,以养老社区为核心,产业链向上连接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金融产业,向下延伸到医疗护理,老年医学、老年生活服务等等,为居民提供全面的养老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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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蓓(1984-),宁夏银川人,保险职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养老保险,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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