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殴处分决定
【篇一:员工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兴隆鞋城休闲鞋部必胜马品牌员工打架事件的处理决
定
事情经过:
2005年1月21日晚,兴隆鞋城必胜马品牌店长佐丽娇、联销员赵薇薇在仓库发生争执并厮打,佐丽娇将赵薇薇脸部严重抓伤。其他员工到库房取鞋发现该情况,并马上上报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商管处报请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兴隆鞋城必胜马品牌店长佐丽娇,与他人打架,对其罚款200元,退处理;
2、兴隆鞋城必胜马品牌联销员赵微微,与他人打架,对其罚款200元,劝退处理。 关于对德州分厂屠宰车间两起员工打架事件予以处理的通报
各单位:
近期,德州分厂屠宰车间前腿班、保鲜肉车间发生两起员工打架事件,在分厂内造成了较坏的影响,现将事情经过及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前腿班职工陈永国、张永国打架事件
2008年6月18日下午,屠宰车间前腿班碎肉组接到前腿流水线上转下来的一盘碎精肉,修碎肉员工指出肉太肥太难捡,碎肉组查数员张永国便安排员工将碎精肉送回前腿流水线上返工,但前腿班员工陈永国又将碎精肉送了回来,称碎精肉不是前腿班的,而且语气很重,态度较差,陈永国与张永国便争吵了几句,张永国遂将此事上报给前腿班班长杨军建,杨军建安排本班人员在下班后将碎精肉进行了重新修检,到了第二天6月19日下午,陈永国又发现当日他们被碎肉组的反馈比平常高出很多,陈永国便对张永国更加怀恨,认为张永国是在公报私仇,便到碎肉组找张永国理论,在碎肉组两人打了起来,陈永国先动手打了张永国一拳,张永国还了陈永国一脚,后来,两人被车间职工拉开。
二、保鲜肉车间朱庆余、朱孔明、张培标打架事件
2008年6月23号中午,保鲜肉车间职工刘培标在车间内拿着两块保鲜块到1号案子找本班职工朱庆余,说:“你们的半件产品怎么放到我的架子上?”朱庆余说:“保鲜块在前一天中午我们已标完,所有剩余部分全部退给小称了。”但是刘培标一再坚持说是朱庆余、朱孔明他们将半件放在他架子上的,朱庆余说:“总不至于是谁标的就是谁放的吧”。说着说着,双方就吵了起来,争吵逐渐升级,朱庆余就打了刘培标一拳,刘培标也抓住朱庆余的手不放,接着朱孔明也打了刘培标两拳,车间职工及时将朱庆余等人拉开才未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事后刘培标说头疼、胸闷,班长姜兆艳带刘培标到医院进行了检查,经医院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医生诊断未有其他症状,回家休息两天就没事了,刘培标在医院做心电图等检查费用及来回车费共396.05元。
鉴于以上问题的发生,为惩戒违规,警示他人,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根据公司“新金发[2008]第13号”《严重违规行为检举与查处办法》第8.2.1与8.2.2条规定以及以往处理通
报,分厂决定作如下处理:
1、对陈永国处以罚款5000.00元,先执行罚款1000.00元,剩余部分打欠条,并做开除留用查看半年的处理,半年内如再次违规,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所欠罚款。
2、张永国身为管理人员遇事不够克制,对打架也负有责任,对张永国处以罚款5000.00元,先执行罚款500.00元,剩余部分打欠条,并做开除留用查看半年的处理,半年内如再次违规,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所欠罚款。
3、对朱庆余处以罚款5000.00元,先执行罚款2000.00元,剩余部分打欠条,并做开除留用查看半年的处理,半年内如再次违规,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所欠罚款。
4、对朱孔明处以罚款5000.00元,先执行罚款2000.00元,剩余部分打欠条,并做开除留用查看半年的处理,半年内如再次违规,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所欠罚款。
5、刘培标虽然做为受害者,但在处理问题时态度不端正,对于打架也负有责任,对刘培标处以罚款500.00元。
6、刘培标在医院的检查治疗费用396.05元,由朱庆余、朱孔明两人分担,每人承担198.03元。
7、将以上事件全公司通报,以儆效尤。
以上罚款由相关工资计算人员在责任人7月份工资中予以扣除。
以上两起打架事件,起因仅仅缘于一点小事,假如职工们能理性地面对这样的小摩擦,遇
事做到冷静的思考,待人本着礼让三分的原则,采取一种正确的方式去处理,矛盾的升级、激化完全可以避免。
打架斗殴历来为公司所严令禁止,全体职工应引以为戒,对于那些仍我行我素、恣意妄行的个别违规员工迟早会被清理出厂。做为金锣大家庭当中的每一名员工,在工作、生活当中应积极配合,和睦相处,不要像以上通报的几个人一样,因为一时冲动便无所忌惮,在公共场合动手打架,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等待自己的只能是严厉的惩处。
传达范围:各分厂、各办事处、公司各职能部门。
传达对象:全体员工。
传达责任人:
1、各分厂班长负责传达所属员工,车间主任负责检查传达情况;
2、各办事处主管、经理负责传达所属员工,对口督查人员负责检查、落实传达情况;
3、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传达所属员工。
传达时间:2008年7月15日18:00前。
特此通报
员工打架的行政处罚通告范文
关于对两起打架事件的处理决定
3月20日上午和4月2日上午,公司先后发生两起员工打架事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查,3月20日上午,供销科***因加班费一事,与生产科唐丽云发生争执,***对***骂出脏话,***就动手打了***一耳光,双方当场在供销科办公室扭打起来。4月2日上午,总装车间员工***因小推车领料一事,与***发生争执,***动手将***当场打晕,造成***受伤休息半天。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文明办公”的精神,按照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准打架斗殴,***等人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上班期间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打架事件作如下处理: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供销科***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扣企管科***四月份岗位工资50元,罚责任部门供销科100元;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总装车间***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受伤休息半天,扣当日工资7
4.13元,由***承担;罚责任部门总装车间10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关于公司xxxx通告
本公司员工xx与xx因工作中xx矛盾引发口角,并与x日x时在公司打架斗殴,影响恶劣。
因此违反公司x条规定。
现对二人做以下处罚决定:
1.
2.
特此通告
xx公司
时间
【篇二:13中学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
13中学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4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男,初三(2)班学生,***,男,初二(1)班学生,***于2014年4月16日与初二(1)班***产生矛盾,继而引发打架事件,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给予***记大过处分。
***,***,男,均为初二(2)班学生,这两名同学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于5月16日无故殴
打其他同学,给其他学生带来伤害,也给校园安全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规校纪,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男,均为初一(3)班学生,这两名同学今天早上在学校门口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大大出手,无视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
取早日撤销处分。
同学们,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打架斗殴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轻者违反校规校纪,严重者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按照故意伤害的伤害结果,可以把“故意伤害罪”分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至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至人“死亡”。法律规定:“14岁以上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同学可能弄不清楚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
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打架斗殴等故意伤害行为严重,扰乱
社会秩序,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聚众斗殴,不计后果,欲置人于死地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轻的也要判3~10年。
同学们,生命是脆弱的,决不象电脑游戏和动画片中的人物那样,有几条命;身体被打得变了形还能恢复原状。打架斗殴行为极易造成
他人身体的损伤,某些伤害是不可逆转的,将给受害者造成终生的遗憾。一旦达到轻伤的标准,加害者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打架斗殴行为既害人又害己。实际上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他人轻伤或更严重损伤的事例屡见不鲜。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特别是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你们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的学习环境。
普兰店市第十三中学
2014年6月3日
【篇三:关于对学生打架处分的决定11】
关于对张超等同学打架违纪事件的处分决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违纪学生,警示广大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现将我校马超等7名违纪学生处分决定通报如下:
张超,男,1999年7月28日出生,排厦社区水家村人,系我校九年级二班学生;
蒲军,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排厦社区胡洛村人,系我校九年级二班学生;
袁珂,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坡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张龙浩,男,2001年7月3日出生,排厦社区水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袁波,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梁坤,男,2000年3月12日出生,排厦社区安乐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梁康,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排厦社区安乐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二班学生;
焦智强,男,1998年6月18日出生,排厦社区芋芝村人,系我校八年级一班学生。
袁凯,男,1998年12月27日出生,排厦社区刘家坡村人,系我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焦丹,女,2001年7月24日出生,排厦社区焦家村人,系我校七年级一班学生;
袁凯,焦丹于2014年11月11日课间发生口角,袁珂、张超等介入,使矛盾升级,于2014年12日晚在操场张超等人对袁凯进行拳打脚踢,2014年11月13日晚张超等人和袁凯等人在操场继续纠缠打架,2014年11月14日早饭时间,九年级张超、蒲军、梁珂、焦建飞、水鹏飞、杨钊、焦凯、焦凡、马广宁、张强、袁晔等人与八年级袁珂、梁康、梁坤、张龙浩、袁波、焦智强等人在操场发生群
殴事件,致使梁珂同学手部发生严重骨折,2014年11月16日下午蒲军、张超、焦凯、水鹏飞、焦建飞等闯入八年级二班对张龙浩、袁永斌等同学进行殴打,2014年11月16日晚,八年级二班袁珂、梁康等同学私藏管制刀具,蓄谋报复,被学校及时发现,随后报警,通知家长到校。
这18名名同学无视校规校纪,拉帮结派,打架滋事,行为恶劣,影响极坏,为教育本人,警示其他同学,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同学如下处分:
焦智强,多次发生聚众打架事件,且逃学等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张超,袁珂在上周内持续多次打架滋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梁康、梁坤、张龙浩、袁波,在本学期内多次发生校内外斗殴事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蒲军,多次率先参与打架事件,给予记大过处分;
袁凯、焦丹不能正确处理同学矛盾,且拉帮结派,使矛盾升级,致使打架事件发生,给予记大过处分;
水鹏飞、焦建飞、杨钊、梁珂、焦凯、焦凡、马广宁、张强、袁晔等同学,是非不分,不能正确对待同学间的矛盾和友谊,多次参与打架事件,给予记过处分。
以上被记过处分的学生已装入个人学籍档案,确有悔改的决心和表现,可提出书面申请,报班主任、学校审批,撤销其处分。如再有违纪行为,加重处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得评选优秀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发放毕业证,以致以后的升学、参军、工作都将受到影响。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学校对待违纪学生的一贯态度,受处分学生一定要深刻反思,吸取教训,严格要求自己,改正错误,争取早日撤销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学校对待违纪学生的一贯态度,其他同学要引以为戒,做文明学生,共建文明平安校园。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一方净土,打架是破坏我校校园和谐的一大公敌,我校尽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一直以来,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打架斗殴是最容易危及人身安全,酿成治安、
刑事案件,甚至葬送自己的美好前程,对于咱们部分同学,由于有争强好胜心理、尤其是男同学,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感,这种想法是多么的可笑和无知,正是存在这种想法往往使他们走上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后咱们学校对于打架的事件要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同时也希望咱们同学能够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共同打造一个舒心和谐的学习环境。
排厦社区中学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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