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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三版)课后习题讲解第16章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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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 章行政责任

一、概念题二、思考题

1 .简述现代国家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意义。

答: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得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l)行政权能的扩展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① 行政权能的扩展。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从立法国家转变为行政国家的国家现象,的地位得到加强,的权力、职能和活动范围大大扩展,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a .通过各种形式的行政委员会从立法和司法机关接受相当多的委任立法权和委任司法权,并扩大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行政的范围及种类。b .利用对职权的抽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的行政性自由裁量权。

c .通过加强对国家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干预,在扩大国家社会职能的名义下,扩大了自身的权能。② 行政权能扩展带来的问题。行政权能的扩展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表现在:

a .职权的扩展不可避免地要与以三权分立、天赋、普选制、多党制为核心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发生矛盾。

b .职权的扩展、行政裁量权的增加,为与特定利益集团的结合提供了更多的条件,直接影响到的公正立场与公益目的。

c .在实质上,垄断资本既需要强化的职能以满足共同的垄断需求,又需要对的职能有所,以维护利益均沾的原则和各自的特殊利益。

所以,解决行政权能扩展带来的问题,就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问题。

( 2 )自身的变化要求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

进入20 世纪以来,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化,人们的需求日益增多和复杂化,这就对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范围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政

府通过自身调整以适应不断的变化;而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进行自身的变化,形成现代国家行政组织的特征,集中表现为权力和职能明显扩展,行政管理内容和方式日趋繁多,组织结构和行政权力的再分配更为复杂,公务人员的数量和种类大为增加。现代国家行政组织规模庞大、部门横生、人员众多、分工细致、职能复杂的特征,产生行政组织体系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的行政职责分解问题,即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以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建立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从基本的工作层次上,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5 .简述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责任问题。

答: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巴黎公社时期国家行政责任问题

在巴黎公社时期,就实行过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被选举者对选举者负责的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责任制度的内在机制,一直未能得以明确,官僚主义的侵权和损害行为始终未能得以有效克服。( 2 )中国国家行政责任问题

我国关于行政责任的原则是明确的。我国从根本上规定了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权力主体负责的政治法律原则;并明确指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我国行政责任一直存在着法制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① 在法律制度上,缺乏完整的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的体系。于之下既没有配套成龙、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的法典,而国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行诉程序、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律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权等内容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在我国的情况是不是没有,就是尚不健全。② 在理论研究上,缺乏完整、清晰、正确的概念和较长远的理论规划。轻视系统的理论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行政责任制度的指导意义,因而在实践上常常混淆社会主义的正当的公民权利与崇高的主义精神之间的界线,用国家至上、集体至上否定个人的合法的利益与要求。

③ 在结构上,国家政治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党政关系不够清楚。由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中居于领导地位,这就容易造成党比法大、党纪比国法和政纪重要,用党纪制裁代替国法追究行政责任的现象,失却及其工作人员对、民法、刑法和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④ 在内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缺乏明确、细致、稳定、长期的职位、职务、职权、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权大责小造成胆大妄为、专横跋危,权小责大则造成谨小慎微、缩手缩脚以至于具体的行政责任主体常常模糊不清,使某些因侵权、损害、失职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问题因责任主体不清而无法追究,不仅破坏公民的合法的民主权利,而且伤害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妨碍行政纪律的执行以及行政效率的提高。6 .简述行政责任体系的一般特征。

答:( l )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可以从以下凡个方面理解:

① 行政责任是一种责任。首先,责任是指分内之事,即有义务作为或者不作为。其次,是指一定的行为主体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负责,即承担行为责任。最后,是指违背义务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

② 行政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由国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因而要对国民负责,公务人员则由职位所规定,分担的责任。③ 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性的肯定和保障,并以国家的强制力、包括强制力为后盾发生约束力。④ 行政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及其公务人员遵循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作为”和“不为非”,在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对公务过错进行自我责备和反省悔过。( 2 )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由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社会公德和社会所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① 行政行为主体对国家权力主体(内阁制国家间接表现为对代议机关)承担尽责效力、谋取利益、提供服务、遵法执行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法律的性质。

② 与行政权力的下授和首长责任制相一致,行政下级对行政上级承担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提高效率、遵纪守法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行规(包括行政规章制度)的性质。

( 3 )行政责任是一种任务。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同

时,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履行义务的方式,才能实现和保证这种义务。履行义务的方式即规定性的工作任务及其相应的制度。

( 4 )行政责任是一种理论。从国王不能为非、国家无责论到国家豁免说、国家免责论,再到国家过错责任、国家无过错责任,行政责任作为一种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入繁、从单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作为行政责任的载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必须按照法律规范其行政活动,以履行其“公仆的责任”。( 5 )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① 行政责任是国家整体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又自成体系。在国家整度内部,行政机关和行政的行政行为受到以法律为主要形式的明令或原则规定,并在现实的政治法律过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发生相互制约的关系;② 行政责任是一种工作制度,即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之下,用行政立法和行政规章制度以及行政纪律,将行政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判据。

( 6 )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体系。这是行政责任的主要特征。在民主政体国家里,行政责任是一种以外力的约束力为支撑力的群体行为,行政责任的核心在于如何保障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部门及其管理行为的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根据国民的意志和法律的规定开展行政活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来防止和反对行政机关肆意追求权力和特殊利益而置国民利益于不顾的现象。7 .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使行政责任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凡个方面:

( l )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行政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机关或的行政行为所产生。行政行为是机关和执行国家权力主体(机关)和行政上级所委任的行政管理事务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国家行为,行政行为的政治和法律责任主体是国家,并因此产生出行政责任的属性:

① 没有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即非国家()活动不产生行政责任,只有当行政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执行职务时,才发生行政责任问题。

② 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一切行政

行为都发生行政责任问题。即使行政机关或行政以私法意义上的法人名义从事私营经济行为也产生行政责任。③ 国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责任,非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国家责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一切国家行为都产生国家责任。

④ 非行政机关或行政因授权从事国家行政行为也产生行政责任,即行政责任不以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为完全性条件。( 2 )必须有国家和与相一致的法律、法规的确认

行政责任必须经由国家的法的确认才能产主。没有法的确认,即使发生损害性行政行为及其后果,也不能产生行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① 行政责任由、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条款所同意、确认和规定,包括行政责任的性质、内容、范围、条件、后果、种类、、确认、程序、执行。

② 没有法的规定不产生行政责任,行政机关或行政即使在事实上违法、侵权、损害、不当,违背行政责任,但由于没有法的规定而不承担法律行政责任,至多承担道义行政责任。③ 由法律规定不承担事实后果的行政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有条件行政责任的范围多局限于特定的政治、军事、情报和外交活动方面。对这些方面的行政责任,特别立法或多按照“行政裁量行为国家免责”的原则予以维护性。

( 3 )必须有特定的行为后果(事实)

只有当行政机关或行政的行政行为造成特定的损害性后果时,才产生实际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没有损害性行为后果,行政责任就仅仅是法理上的责任,而不构成法律上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① (国家)行政责任中受害的一方恒定是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而行政责任的一方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以外,在特定条件下则还包括获得合法行政授权的其他行为主体。② 在通常情况下,强调行为后果损害性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即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充足条件,在特定条件下,则只强调行为后果的损害性而不论其主观状态如何。

③ 损害性后果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对象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行政行为直接造成或引起的,由于第三者行为或自然力所形成的损害不产生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4 )国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责任

由于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有组织的国家行为,因此,一切行政责任在名义上和性质上都必须由国家承担。然而,国家的行政行为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机关及其的具体行政活动来实现的,同时,法律(诉讼)也要求责任的承担者具体明确。所以,西方国家的行政责任主体在名义上恒定是国家(),在实际的法律活动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则具体分为机关、和获得合法授权的其他组织及个人。8 .简述行政责任的确定。

答:行政责任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 l )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确定。国家行政组织根据一定的管理原则,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对行政责任进行再分解,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归属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

( 2 )依据国家法规确定。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通过一定的法定方式,经由一定的法定程序,来判定在具体的事件中,行政责任是否存在、是否成立及责任主体和赔偿内容。

因此,行政责任的确定实际上主要在于确定造成违法、侵权、失职、不当行政行为的人为原因、主体和赔偿,由于不可抗拒力导致的损害性行为不产生行政责任。

9 .简述行政责任的确定。

答:虽然国家完全责任已成为当代行政通行的标准,但是个人也不能排除在行政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外。行政责任是根据“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进行确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l )行政责任原则上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负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犯的轻微或一般性过失,本人不负责任,而由国家承担;完全按照规定执行职务或在不知情的条件下执行行政指令、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行政过失,个人一般不负责任。

( 2 )故意或犯有重大过失,则必须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损害性行政行为的有意和非规定性质,自己承担责任的性质和种类可以是多方面的,就赔偿责任而言,主要表现为国家求偿权的应用。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由于个人财力有限,所以,被害人多以国家为直接追诉对象。10 .简述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

答:机关行政责任的确定包括以下凡个方面的内容:

( l )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分清和落实机关责任,进而明确机关职守、督促和检查机关工作,防止和反对肆意妄为或无所作为。

( 2 )确定机关行政责任是为了在发生行政行为过失的情况下,明确行政诉讼对象或行政惩处对象,以利于奖功惩过、实行有效的考核和执行行政纪律。

( 3 )机关行政责任与行政责任互为条件,机关行政责任的产生与追究一般以该机关行政首长或其他的个人行政责任的产生与追究为转移。西方各国通常以代负责的行政机关为条件,主要类型包括:① 由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责任;② 由执行职权的权源机关承担责任;③ 由所属管理机关和费用担负机关共同连带承担责任。

( 4 )由于获得合法委托而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非行政机关和非行政,其行政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12 .简述追究责任的主体。

答:在行政责任确定的条件下,损害性行政行为的责任主体就要依法接受一定的行政或法律惩处,并根据情况承担赔偿。这涉及到行政责任的追究问题。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相一致,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普通或行院)、国家检察机关、自身和公民。具体分析如下:

( l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由国民选举产生的,是行政主体的权力来源,一切国家公共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国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国民承担责任。对于公共机关的失职、侵权、违法行为,立法机关有权利进行追究。

( 2 )(普通或行院)。司法机关作为追究的主体,主要是依据法律裁判国民与行政官厅之间的纠纷,审定行政行为合理与否,纠正由于行政官厅和的不负责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损失,并借此肖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推动行政任务的完成,实现行政责任的客观目的。

( 3 )国家检察机关。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在形式上一般不涉及行使审判权的活动。

( 4 )自身。对及其而言,承担行政责任不但意味着对全体国民、立法机关和及法律负责,而且意味着对自身的行

规、行政制度和行政上级负责。

( 5 )公民。公民作为行政管理的客体是最容易受到不良行政侵害的对象;公民成为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既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也是民主法治原则的体现。

13 .简述追究责任的程序。

答:追究责任的程序表现为调查、受理、起诉以及相应的议案、判决和决定等活动,包括两个部分,即公民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和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具体内容如下:( l )公民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行政行为侵害(或自认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通过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上诉。具体内容如下

① 申诉。在通常情况下,申诉是公民就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的不当行政行为对自身的侵害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追究行为。申诉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处理的原则与相关法律相一致并以相应行规为依据,处理在形式上一般表现为行政仲裁、行政赔偿和行政惩处。申诉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特定行为主体的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失职或不当。

② 上诉。上诉则是公民在受到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在内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时,特定向提出的追究行为。其中,行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公民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公民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 )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依法对行政责任的追究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① 国家行政责任诉讼程序。国家行政责任诉讼是针对国家行政行为而为的诉讼,因而在程序上就要有别于民诉法和普通法的规定。一般说来,民诉法和普通法中的许多程序规定大都原封不动地适用国家行政责任诉讼,例如的管辖、公开审判、陪审制、辩护权、回避制度、合议庭等。国家行政责任的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证据、时效、执行和关于外国人的待遇。② 判决的依据。当公民起诉对象为机关或时,判决的关键在于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例如侵权、越权、违约、滥用权力、程序违法等。在特定条件下,除接受上诉外,也接受申诉,即通过受理具体的行政案件,来判定特定的行政

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包括行政仲裁、行政赔偿是否合法、合理,并以此来划定具体的行政责任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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