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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模煳性及准确运用

来源:智榕旅游
2006年04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Vol18 No.2

                                

第8卷 第2期JournalofSWUPLApr.,2006

文章编号:1008-4355(2006)02-0125-07・社科综论・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用

王 建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 400031)

摘 要:根据传统的范畴理论,法律表达应符合准确性这一基本要求,故追求准确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的目标之一。但是,由于对事物的界定模糊不清以及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中常使用模糊词语,有助于增强语言表达的效率及保护当事人权利,但也会带来诸如过分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不利后果。对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可借助内外部指导、司法判决以及相关语境而使之明确化,从而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分膨胀。

关键词:法律语言;模糊性;语用功效中图分类号:DF0-055  文献标识码:A

  根据传统的修辞学理论,在使用语言时务必“准确、鲜明,不能有丝毫的模糊,也不得使表达有丝毫的歧义,务必让人家清楚、明白。”但是,自1965年美国科学家L.Zadeh提出“模糊集”的概念以来,许多新的学科诞生,并取得了重大突破。语言中的模糊现象俯拾皆是,是语言的基本特征,也是客观世界的常规现象,甚至以准确性为基本特征的法律语言

(forensiclanguage)也不例外,正如LordMansfield指

[1]

  一、法律语言①的精确性及其原因

对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accuracy)要求,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里就能找到其理论依

②亚圣人的范畴理论乃其哲学体系和逻辑学理据。

论的基础,“构成了此后两千多年欧洲哲学和逻辑哲学统一性的基础及现代哲学和认识论发展的源泉。”后来有学者对亚氏以来的古典范畴理论的演变作了分析,并用现代语言学的话语将亚氏的范畴

[3]

出的,“世界上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2]

那么,对于法律语言中准确性与模糊性如何融为一体、模糊现象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如何处理因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而导致的问题等,就很有必要进行探讨。

①本文所说的法律语言为广义的法律语言,既包括由国家权

收稿日期:2005-12-10

作者简介:王建(1971-),男,四川内江人,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威机构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合同。因为就其实质内涵而言,合同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是产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根据。英国法学家梅因就曾指出,“我们决不会毫不经心地不理会到:在无数的事例中,旧的法律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而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式来为自己创设社会地位。”可见,从创设权利与义务这一角度观之,合同有类似于法律的功能。

②在其著作中,他将语言事实和客观事实作了区分,并区分了种、属范畴,认为任何对于客观实体的区分都应当针对实体所具有的本质,“定义”乃是一种事物区分其他事物的那些属性,即使得某事物得以成为该事物的那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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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归纳为:“范畴是一组由充分必要特征来定义的,特征是二元对立的(非此即彼),各个范畴之间有明确的界限,范畴内部各成员地位相同。”由此可见,亚氏倾向于排斥模糊性。

受此影响,西方哲学和科学也追求精确性而排斥模糊现象,而与哲学渊源甚深的法律语言自然深受影响。由于判例法乃法官制定法(judge2made

law),法官集立法者和审判(司法)者于一身,拥有极

[4]

prevent,hinder,orobstruct,theloadingorunloading,orthemovementof;or

(b)board,orattempttoboardwithintenttodoso;anymotorvehicle,tramcar,aircraft,trainorvessel.

(DigestofHongKong该例句是《香港刑法摘要》CriminalLaw)第八章关于“参加暴动并阻碍船舶、飞

机或者铁路列车罪”的规定,可谓是详尽具体。该条文为了追求语意确切,在该条款中使用了大量的同

(近)义词,力图将所有的调整对象纳入该法律条文

大的自由裁量权,故容易滋生独断专横、任意判案的弊端;而且在当时风靡一时的理性主义的影响下,人们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精心制定的逻辑严密的庞大法典能够解决民事社会生活中的一切问题。于是,为了克服中世纪判例法的诸多弊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欧洲大陆国家兴起了以复兴罗马法、制定详尽而准确的成文法典为核心的法律改革运动,企图实现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完全分离,从而将法官定格为法律操作手,以实现司法的统一。《拿破仑民法典》可谓是该法律改革运动最为显著的结晶。随着《德国民法典》的问世,概念法学更是盛行,认为成文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可以自给自足,法官只不过是宣布法律条文的喉舌而已,即只是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而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而从各国的法典观之,法律规定确实具体、准确而详尽,为法官适用法律确实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即便到了今天,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典化工作方兴未艾,足见强调制定准确、详尽法律的法典化运动对全世界立法活动的影响。

故,法律语言作为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其独特的语言风格特点之一就是措辞十分准确,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从而有利于法律适用的便捷顺达。这至少是立法者们的初衷。以立法语言来说,既然是一种行为准则,则须通过语言文字的准确运用来表述国家的立法思想和具体的法律内容,以便全体公民(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清楚地了解到: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哪些行为是可以实施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是要受到鼓励或制裁的,以及一旦实施违法行为后会产生何种后果及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例1:Itisanoffenceforanypersontakingpartin

ariottounlawfullyandwithforce

(a)prevent,hinderorobstruct,orattemptto

之内,从而便于法官适用法律。

例2:十八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

该条对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年龄上作了准确的界定,便于在实践中认定。  二、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亚里士多德的非模糊范畴理论相映成趣的是,其同时代的麦加拉学派(Megarian)的Eublides提

(soritesparadox)①,向亚氏的出了“连锁推理悖论”

二值逻辑提出了挑战,指出其局限性,使人们认识到了语言的模糊性(vagueness),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

②恩格斯动和导致了模糊数学和模糊逻辑的诞生。

也曾指出,“唯物辩证论者不承认世上有什么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辩证法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可以相互过渡,除了‘非此即彼’,辩证法还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彼亦此’,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可见,模糊语言的特征之一是具有“亦此亦彼”性;此外,模糊语言的另一个特征是词语所指范围的边界具有不确定性。正如美国哲学家布莱克在《语言与

(paradoxoftheheap)和①该悖论中最为常见的“麦粒堆悖论”(paradoxofthebaldman)。前者大致意思是:多少粒麦“秃头悖论”

粒才能成堆?一粒麦子当然不能成堆,加上一粒,也不行,再加一粒也不行,依次类推,加上无穷多粒麦粒也还是不能成堆。而后者的大致意思是:一个人有十万根头发不能算是秃头,掉了一根头发也不算是秃头,再掉一根也还不算,依次类推,他掉了十万根头发后也还不能算秃头。该悖论的意旨明显:即通过一种逐渐增加或减少事物的性态而最终改变命题真伪的推理方式,将原本为真实的命题,通过推理后,转变为一个逻辑上为真实却十分荒谬的结论。

②例如,L.A.Zadeh正是从语言的模糊性中得到启发而提出了模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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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所指出的,“……词语的模糊性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范围,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相应地,法律语言中也不乏亦此亦彼、界限并不明确的模糊语言。据统计,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

40%的司法活动被用于对立法中的有关模糊条款进

[5]

则,那现代社会就更不可能了。正如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威廉姆斯在其《语言与法律》中指出的,“成文法的许多语言,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之处。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然甚是明确,但愈趋边缘则愈为模糊,语言边缘之外的‘边缘意义’一片朦胧,极易引起争执,而其究属该语言‘外延’之领域内或其外,亦难确定。法律条文亦复如是,总有borderlinecase濒临法律边缘……”可见,诚如富勒所言,“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不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诸如善良忠诚(ingoodfaithorfaithful)、适当注意(duecare)、公平合理(equitableandreasonable)等表示法律原则的模糊词”,即对法律明确性要求不应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还要有害。”故可以说,使用模糊语言可谓是对法律规定的僵化死板进行纠正的有效手段。

例3:Whoeverwillfullyandunlawfullyconceals,

removes,mutilates,obliterates,ordestroys,orat2temptstodoso,withintenttodosotakesandcarriesawayanyrecord,proceeding,map,book,paper,doc2ument,orotherthing,filedordepositedwithanyclerkorofficerofanycourtoftheUnitedStates,orinanypublicoffice,orwithanyjudicialorpublicofficeroftheUnitedStates,shallbefinedunderthistitleorim2prisonednotmorethanthreeyears,orboth.C.2071(a))

(18U.S.

[11]

[10]

行裁决

[6]

,足见其广泛程度。

模糊语言得以产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在于自然界本身的概念界限模糊不清以及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对于客体之间无限丰富而细微的差异,语言无力以准确的方式将其意义表现出来。正如语言学家霍克斯所说的,“空间和时间事实上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没有固定的不可改变的界限或划分,每种语言都根据其自身的特殊结构去划分时间和空间。”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于表现和描绘它们的词汇要多得多。因此,无论人的认识如何深

①洛克也指出,“化,模糊性是永远存在的。当我们

[7]

用词汇把这样形成的抽象观念固定下来时,我们就有发生错误的危险。不应该将词看作是事物的准确图画,它们不过是某些观念的任意性规定的符号而已,随时都有改变的可能。”其次,从语言交际理论出发,模糊性的产生与交际策略和信息解码(deci2

pher)能力有关。在交际中人们常使用诸如隐语、夸

[8]

张、反语、比喻等修辞法,于是交际过程无疑是一个推理的过程,而受话人在交际过程中的信息补差和信息过滤能力并不能与施话者保持同步,以及人们在交往中往往趋于笼统而舍弃明确,模糊性则在所

②难免。

例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刑法》第55条)

上几例中的notmorethan、reasonable以及“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都属于模糊表达,从而使法官或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的情节而保持一定的自由裁量空

法律语言同样存在一个认知和信息解码的问题,其模糊性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兴起的成文法运动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是,由于立法者认识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成文法典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易变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相对非正义性的矛盾,使成文法典的局限和漏洞在所难免。故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拿破仑所说的可以将法简化为几何公式的说法纯粹是一种幻想和神话。因为“法律要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各种最复杂的方面。摆在法面前的是纷至沓来、变幻莫测的全部混乱人生,而在这个万花筒式的时代里,情况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混乱。”如果说过去比较静止的社会尚未能预料到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并创造一套包罗万象、永恒不变的解决规

[9]

①人们对词汇的解释和见解,必然因认识者的职业、年龄、社

会经历、生活环境、性别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论,即便同一个人在

不同的语境中也可能产生不同的联想,于是只得采用抽象概括的方法借助较少的语言单位来表达最大限度的信息量,从而使语言打破了客观事物或概念的界限,也大大节约了语言单位。此为模糊性得以存在之内在原因。

②根据交际规则,要想弄清楚发话人的交际意图,则须借助推理。如果交际意图在一定场合可以直接通过话语表达,而且其语言量足以完成交际任务,则务须推理;反之,如果发话人所给予的语言信息量不足,则推理会自动介入,因为接受者拥有过滤多余信息和放大不完整信息以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就因为发话人信任受话人有此能力,或故意所表达的信息量不足以有利于发话人,使用模糊语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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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三、模糊用语的语用功效

如前所述,法律语言追求准确,但并不排除使用模糊语言,这是由语言的客观属性所决定的,是法律语言的一大特色,而且也是克服成文法局限的必要手段。因为从认知语言学角度出发,人的大部分知觉的思维过程都存在模糊性,“自然语言包括法律语言,其本质都是模糊的,因语言通常是对纷繁芜杂的物象进行概括,在进行范畴化时(categorization)时,成员属性之间在逻辑上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准则,而只存在一个交融的区域(blendarea),在这个区域内渐次变化的各种性质在其对立的方向上相

[12]遇。”故人们只能是尽可能靠近原形(prototype),

例6:(一)……(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例7:……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民法通则》第47条)

英文例句中的斜体字及汉语例句里的“或”、“和”等字要么扩大了法律规定的涵盖范围,要么扩大了有关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可有效地维护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也并不绝对平等,优势地位一方往往利用对方不能使用元语用评论语

(metapragamaticcomments)来明确自己话语中隐含

的几种言外之力,使言后效果(perlocutionaryeffect)明确化,从而在法律事务中,往往运用模糊语言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把话说得过死、太绝对而拴住自己的手脚,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例8:“Thegreenerycoveragewillbebetween

25%?35%……”减少认知上的分歧而已,也就没有必要强求准确性。相反,当某些法律条文或其它文本在语义上不能明确表述时,尤其是在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常使本来意义精确的概念变得模糊,反而能增加法律规定的弹性和适用性等语用功效。具体而言:首先,有助于提高语言表达的效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基本的功能就是指引(guide)人们如何作为。该指引功能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现实生活的琐碎细节规定得详尽无余。而实际上,法律往往缺乏前瞻性(looking-forwardness),对法律制定后将发生的情况很少能准确预料到并予以详尽规定。而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背后隐藏着权力意志

[13]

此为一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条款。合同中并未具体规定面积的比例,而只是笼统地规定“绿地覆盖面积为25%—35%”,使房地产商在确定绿地覆盖面积时有较大的自由,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例9:“Thegoodssuppliedaresimilarinqualityto

thetypesample∗”

在该条款中,一方当事人并未使用诸如“exactly

equaltothetypesample”或者“keepwhatthetypesamplerepresents”等准确表述,相反,却使用了“所供

,

故在立法中大量使用诸如about,orso,appropriate,

reasonable,proper,good,lessthan、“有关的”、“其

货物质量与标准样品的质量相近(similar)”这一模糊表达,使自己在发生争议时立于不败之地。

可见,在涉及诸如产品数量、性质、交货时间等条款时,当事人都可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

此外,当一项交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或者在侦察阶段涉及推定行为人的体貌特征和限定行为人的活动范围的内容时,或者在涉及污言秽语、庸俗情节、侦查手段等内容时,也可以适当地使用模糊词语,隐瞒信息,以有效地调整有关的社会关系。

他”等概念清晰却涵义模糊不清的词汇,从而既扩大了法律的涵概范围,又体现了法律规定的可预见性。

例5:Whoevercommitsarson,breachesadike,

causesexplosion,spreadspoisonorusesotherdanger2ousmeanstosabotageanyfactory,mine,oilfield,har2bor,river,watersource,warehouse,house,forest,farm,thrashinggrounds,pasture,keypipeline,publicbuildingoranyotherpublicorprivateproperty,there2byendangeringpublicsecuritybutcausingnoseriousconsequences,shallbesentencedtofixed-termim2prisonmentofnotlessthanthreeyearsbutnotmore

thanten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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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使用一些具有模糊蕴涵的词语。纵观国外的合

  四、模糊语言引发的误解及其规制

尽管模糊语言具有诸多功效,但是,其导致的弊端也不容忽视。无论是在立法语言中还是合同中,只要使用了模糊语言,则可能无形中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法官LearnedHand就曾对模糊语言的垢病发表评论,“‘Willful’isanawful

word!Itisoneofthemosttroublesomewordsinastat2utethatIknow.

IfIweretohavetheindexpurged,

①‘willful’wouldleadtoalltherest∗”

同或法律规范,几乎见不到splendid,happy,rather,

quite等形容词和副词以及容易造成歧义的其它词

语,从而避免当事人理解上出现偏差,也就最终有效地减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的机会。

其次,可提采用内、外指导结合的方式予以限定。即,当立法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一些模糊表达时,可适用基本解释法来予以解决,诚如一学者所说,“However,anActorpieceoflegislationmaybe

unclearorambiguous.

Insomecasesthesedifficulty

willberesolvedbyapplyingoneoftheGeneralInter2pretationActs∗forexample,oneInterpretationActsaysthatwhereapieceoflegislationusestheword

以英国立法上的“night”一词为例。立法机构将“night”一词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从而将“夜盗罪”(burglary)与“入室抢劫罪”

(house-breaking)进行了区分。该规定似乎是相当

‘he’thisshouldbetakentomean‘heorshe’unless

itisplainfromthecontextthatthisshouldnotbeso.”此即所谓的外部指导(externalguidance);也

[15]

具体而详尽了。但是令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是,由于各地的时区并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其具体的时刻,在法律操作层面上仍存在困难。于是只能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才能解决。

又如,在一份还款协议中,当事人对还款时间作了如下规定:“∗Iwillpayitbackinayear∗”。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均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对“ina

year”做了不同的解释:一方认为是“withinayear”之

可依据某些法律的释义条款对其中的重要词汇的定义进行限定③,即所谓的内部手段(internalguid2

ance);或者,在订立合同时,由当事人对合同文本的措辞进行约定,如约定一条非字面解释性条款(non

-literalinterpretationclause),规定:“一旦发生争

议,应按照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或理解”,等。如是,则可有效地解决语义的模糊性,法官只能依据有关规定(如立法意图或约定)进行解释,其任意裁判权受到限制。

例10:Thisclauseshallbeinterpreted,havingre2

gardtoitsunderlyingbusinesspurpose,inareasonableandcommercialmannerratherthaninstrictaccordancewiththeliteralmeaningofthelanguageused.(鉴于其

意,即“在一年之内还钱”;另一方则认为是“aftera

year”之意,即“在一年之后还钱”。在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并未根据元语用评论语来挑明“inayear”所隐含的几种言外之力,于是在发生纠纷时,只有依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含义模糊的法律条文或文本进行解释,从而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极大的偶

②然性和不确定性。

商业性质,宜采用适当、合理的商业方式而不宜严格

既然法律表述的模糊性会导致法官任意裁判的弊端,进而使法律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那么,应如何来看待该问题呢?有学者认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消除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进而杜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4]

①如在适用先例遵从原则时,法官对“类似案件”(similar

case)的认定会有很大的出入。有时,为了避免适用先例所带来的诸

。其实,如前所述,模糊性是语言本

身具有的一种特性,要消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一厢情愿。不过,可采取下列措施对所使用的模糊语言的含义进行限定或解释,以使其含义明析化,进而尽可能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首先,在法律语言中(包括法律条文和合同文本等)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形容词或副词,因为该类词汇带有感情色彩而极易混淆视听,以及

多不便,法官就会依据先例和目前在审案件的细微差异而声称二案

件不具有相似性,从而避免使用先例中所确定的原则。

②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在1960年审理了一桩国际货物销售纠纷案。卖方和买方就标的物chicken发生了分歧。卖方认为是煮食的鸡肉,而买方则认为该词仅指用于煎炸的小鸡。法官则由较大的裁量余地。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予以明确化,则情况会大不一样。(王军.美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32.)

③例如:Whenusedinthistitleunlessthecontextotherwiseindi2cates-(a)Theterm“invention”meansinventionordiscovery.(b)Theterm“process”meansprocess,artormethod,andincludesanew

useofaknownprocess,machine,manufacture,compositionofmatter,ormaterial.(35USCSec.100.Defin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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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所用语言的字面涵义对本条款进行解释。因果关系,并在事实基础上推理论证而达到最后的裁决,从而一步一步地走向明确下所示:

[6]

尽管因使用了“inareasonableandcommercial

manner”而无法从根本上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其运作原理如

但由于在合同中使用了“ratherthan∗literalmeaning

ofthelanguageused”,即排除了法庭从“字面上”对

合同进行解释,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自由裁量权。

第三,可根据语境(context)予以确定。作为语用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语境分析对于意义

(meaning)的确定可谓是提供了一种动态的研究方

因此,即便有模糊性,也会“在司法过程中被逐

[17]

步消除。”因为不论是在对抗式(adversarymodel)

法。不少语言学家如Leech,Firth,Lyons等,都认为语境具有释义功能和制约功能,是决定模糊语言的含义的重要因素

[16]

还是纠问式诉讼程序中(non-adversarymodel或in2

quisitorialsystem),法官均可利用其优势条件使法庭

。例如,在“∗allmenarecrea2活动逐步消除模糊性而向明确化的方向发展,从而确定或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

例11:∗thedeterminationofthestatetaxcommis2

sionshouldbeconfirmed,with$50costsanddis2bursementsagainsttherelater.tedequal,thattheyareall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unalienableright,thatamongthesearelife,(摘自TheDeclara2liberty,andpursuitofhappiness.”tionofIndependenceoftheUSA)中,men在该语境下

应为其两个意思“男人”和“所有人”中的第二个含义,即用男性词汇来指代“任何人”;又如在“Hewhoseeksequitymustdoequity.”这一衡平法的法律格言该例句为一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其中并未使用模糊性语句,相反,却对争议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都作了准确的界定,使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而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模糊语,其含义一旦在司法过程中被明确化,就具有了与立法解释相似的效果。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体现为先例拘束原则,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我国,高级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的效力与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并无二致。

例12:“Theofferisvalidduringthetimestipula2

tedbytheofferor.

Ifnotimeisstatedintheofferby

(Di2theofferor,itwilllapseafterareasonabletime.”gestofHongKongContractLaw)

中,也是用“he”这一男性词汇来指代“任何人”。再如,在“∗Thelegislatureisconsideringsetupaloneli2

nessindustrytopaymorerespectstotheaged∗”中,

lonelinessindustry的含义对非专业人士而言可能不

是很清楚,但从后面有关关心老人的叙述即可得知其为社会福利或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的一部分。在法律语言中,不乏根据语境来确定模糊含义的例子。

第四,可通过司法解释而使模糊意义明确化。前面曾谈及立法语言追求准确性,而司法语言更是将准确性作为其终极追求目标。众所周知,司法工作是由每一个执法者直接与人打交道,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尤其是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罪重,对当事人一生的荣辱祸福可谓享有生杀予夺之权利。所以,在选词用句时更是力求客观、准确,否则就可能失之毫厘,“误以千里”,产生令人难以想象的后果。对于司法语言的准确性特点,Maley曾解释为,由于司法判决书的结构要素包括“facts,issues,

(即“reasoning,conclusion,orderorfinding”事实、争)五个部分,立法语言用条款论、推理、结论和裁决”

该纲要中所规定的“areasonabletime”乃是一个模糊性概念。但在法律职业人士看来,该短语的含义相当明确。因为,英国的某上诉法院就曾就“合理的期限”作出裁定:“在能够合理地推定受要约人

(offeree)已经拒绝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

澳大利亚某高等法院也曾作过类似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约人(offeror)已经撤回要约之际,合理期限即告结束”。如此一来,在以后遇到类似的表述时,法院

(至少是其下级法院)就得根据受该裁定而断案,不

得作出与既定裁定相反的解释,其自由裁量权自然大受限制。

罗列了法律规范,而司法判决则分步骤概括个案的130

王 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准确运用

[5]Black,M.LanguageandPhilosophy[M].New

  五、小结

法律语言以表述准确为其基本特征,司法和立法语言中都对实现该目标而作了一定努力,但是由于自然界本身的概念界限模糊不清以及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性,法律语言中也常使用模糊词语进行表达,其不仅具有增强语言表达效率的功效,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语言中模糊语言的运用也带来了诸如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等后果。对此,可考虑通过在立法中减少使用具有模糊意蕴的词汇、对模糊表达进行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结合有关的法律语境进行分析等手段,使模糊表达的含义明确化,从而相应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York:CornellUniversityPress,1949.p.31.

[6]Maley,Yon.ThelanguageoftheLaw[M].InJohnGibbonsed.LanguageandtheLaw,1994,pp.11-50.

[7]Hawks,T.StructuralismandSemiotics[M].Califor2niaUniversityPress,1997,p.31.

[8]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2.141.

[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M].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6.138.

[10]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9.75-76.

[11]L.L.Fuller,TheMoralityofLaw(revisedversion)[M].YaleUniversityPress,1969,p.106

[12]E.Sapair.SelectedWritingsinLanguage[M].Cul2tureandPersonalit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49,p.5.

[13]杨敏.法律语篇权利意志剖析[J].外语与外语教

学,2004,(5):34.

参考文献:

[1]杨鸿儒.当代中国修辞学[M].北京:中国世界语出[14]董晓波.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J].外

语与外语教学,2004,(2):45.[15]李荣甫.法律英语教程[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

版社,1997.12.

[2]陈忠诚.法律英语五十篇[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5.31.

[16]何自然.语用学概要[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

出版公司,1987.5.

[3]陈维振,吴世熊.有关模糊语义逻辑的知识论观点[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3,(1):26.

[4]Taylor,J.R.1989.LinguisticCategorization:Proto2typesinLinguisticTheory[M].Oxford:OUP,pp.21-38.

版社,1987.190.

[17]杜金榜.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到司法结果的确定

性[J].现代外语,2001,(3):18.

VaguenessofLegalLanguageandAccuracyofItsApplication

WANGJian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Inaccordancewithtraditionaltheory,legallanguageshouldbeaccurate,andaccuracyhaseverbeentheaimoflegislativeandjudiciallanguages.However,owingtovaguedefinitionsofthingsandeventsandthelimit2edcognitiveabilityofmankind,vaguenessisbynomeansararephenomenoninthelanguageoflaw,especiallyinlegislativelanguage.Ontheonehand,vaguenessbearscertainpragmaticfunctionthatmayheightentheeffectofex2pressionandhelptoprotecttherightsoftheparties.Ontheotherhand,itmayresultindisadvantagessuchastheo2verextensionofdiscretionalpowerofjudges.Astovaguenessoflegallanguage,wecantakecertaincounter2meas2urestoascertainitsexactmeaningsbywayofconsultinginnerandouterinstructions,referringtojudicialdecisionsandrelyingonrelevantcontextsoastorestraineffectivelyovertheexpansionofdiscretionarypowerofjudges.

Keywords:legallanguage;vagueness;pragmaticfunction

本文责任编辑:熊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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