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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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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暂行)

目次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项目分类 示范点接待人数和经济效益 示范点的社会效益 示范点的生态环境效益 示范点的旅游产品 示范点的旅游设施 示范点的旅游管理 示范点的旅游经营 示范点的旅游安全 示范点的可进入性 示范点的发展后劲评估 加分项目 总 分 最高得分 页码 160 100 50 150 140 60 130 80 80 50 5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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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序号 检查项目 高 得 分 1 示范点的接待人数和经济效益 160 80 分 档 计 分 80 检 查 得 分 自 预 初 验评 审 审 收 1.1 示范点年接待人数 1.1.1 1.1.2 1.1.3 1.1.4 1.1.5 10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上 60 2万人以上 40 1万人以上 30 1万人以下 80 10 80 70 1.2 示范点的年旅游业收入 1.2.1 旅游业年收入100万元以上 1.2旅游业年收入80万元以上 2

.2 1.2.3 1.2.4 1.2.5 1.2.6 1.2.7 2 旅游业年收入60万元以上 60 旅游业年收入40万元以上 50 旅游业年收入20万元以上 40 旅游业年收入10万元以上 30 旅游业年收入10万元以下 示范点的社会效益 100 40 15 40 2.1 直接吸纳劳动就业人数 2.1.1 2.1.2 2.1.3 2.1.4 50人以上 30人以上 30 20人以上 20 10人以上 10 3

2.1.5 10人以下 20 5 20 2.2 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 2.2.1 2.2.2 2.2.3 2.2.4 2.2.5 2.3 2.3.1 2.3.2 2.3.3 100人以上 50人以上 15 25人以上 10 10人以上 8 10人以下 带动本单位产品及纪念品销售等附加效益 100万元以上 5 20 20 60万元以上 15 40万元以上 10 4

2.3.4 2.3.5 20万元以上 8 20万元以下 20 5 20 2.4 本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 2.4.1 2.4.2 2.4.3 2.4.4 3 年增纳税额20万元以上 年增纳税额10万元以上 15 年增纳税额4万元以上 10 年增纳税额4万元以下 示范点的生态环境效益 50 150 30 5 50 40 30 3.1 规划科学,绿化美化好 3.2 规划较好,绿化较好 3.3 4 示范点未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示范点的旅游产品 4.1 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 5

4.1.1 4.1.2 4.1.3 10处以上 30 6处以上 20 3处以上 80 15 80 4.2 检查组对各参观点的吸引力评价 4.2.1 4.2.2 4.2.3 全部具有较高吸引力 大部分具有吸引力 70 总体吸引力一般 20 60 20 4.3 旅游线路数量及旅游内容编排 4.3有3条以上旅游线路,编排科学,内容丰.1 4.3.2 4.3.3 富 有2条旅游线路,编排科学,内容丰富 15 有1条旅游线路,编排科学,内容丰富 20 10 4.4 游客一般逗留时间 6

4.4.1 4.4.2 4.4.3 5 一天以上 20 一天 15 半天以内 示范点的旅游设施 有游客接待中心,能通过集中讲解及播放 140 10 30 5.1 录像等,向游客比较系统地介绍本旅游点30 参观内容及参观须知 5.2 区内旅游交通 5.2.1 各条旅游线路道通畅、干净、卫生 30 10 10 10 10 10 10 5.21km以上的旅游线路上配有专用车辆或.2 5.2.3 船只运送游客 农田或果园等辟有专门参观通道 10 5.3 有餐饮设施,干净卫生,服务优良 5.4 有购物设施,场地整洁,无假冒伪劣商品 10 5.5 有旅游娱乐设施或场地,游客多时能进行富有特色的文娱表演 10 7

5.6 区内主要通路上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 10 10 30 10 10 15 5.7 区内主要参观点有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 5.8 厕所设施 5.8.1 在数量上能满足要求,分布合理 5.8所有厕所管理良好,清洁卫生,无污物, .2 6 无异味 示范点的旅游管理 60 20 15 20 6.1 旅业管理 6.1有机构健全、职责分明、统一管理旅游业 .1 的管理机构 6.1有兼职管理机构,能做到职责分明,管理 .2 6.1.3 6.1.4 有效 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基本有效 18 15 有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基本有效 20 10 20 6.2 旅游市场管理 6.2.1 有专职旅游市场管理队伍,市场秩序优良 8

6.2.2 有兼职旅游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秩序良好 15 10 5 6.2无专职或兼职的市场管理人员,但基本做.3 好旅游秩序健康正常 20 6.3 旅游质量与投诉管理 6.3.1 6.3.2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接听及时 设有面向公众的旅游投诉电话,接听及时 5 6.3旅游者投诉的质量纠纷能得到及时.3 7 解决 示范点的旅游经营 130 20 20 10 20 6 7.1 有核算的旅游经营实体 7.2 宣传促销 7.2有介绍本旅游点旅游事项的小册子或折.1 7.2.2 7.2.3 页 在设区市新闻媒体上做过促销广告 6 在省新闻媒体上做过促销广告 30 8 7.3 客源招徕 9

7.3.1 已开办旅游社且经营良好 30 25 20 7.3已同一批旅行社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2 7.3.3 7.3.4 系,客源稳定 已同少数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无主动招徕行为,客人完全告自发而来 30 10 10 10 10 30 7.4 游客接待 7.4.1 接待制度健全,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 7.4讲解内容健康生动,积极宣传具有当地特.2 7.4.3 色文化 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30 7.5 游客满意度现场调查结果 7.5.1 7.5.2 满意度在95%以上 满意度在80%以上 20 10

7.5.3 8 8.1 满意度在60%以上 示范点的旅游安全 旅游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健全,落实情况良好 80 80 20 10 20 20 20 20 10 8.2 开业以来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 8.3 区内有医疗救护点 8.4 现场检查无安全隐患 9 示范点周边环境和可进入性 9.1 周边环境 9.1.1 9.1.2 周边环境协调和谐,无脏乱差问题 周边无建设性破坏和污染单位 60 10 40 9.2 可进入性 9.2.1 有公路通达旅游点,公路状况良好 9.2附近有水运码头,距旅游点车程在半小时.2 10 内 示范点的发展后劲评估 50 20 11

10.1 还有许多旅游资源和旅游项目可以开发利用 50 20 15 15 10 8 6 4 10 8 6 4 10 10 10.2 可持续发展态势良好 10.3 附则 J1 J2 J3 J4 J5 J6 J7 已经编制出具有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中长期旅游业发展规划 加分项目 示范点被评为4A级景区 示范点被评为3A级景区 示范点被评为2A级景区 示范点被评为1A级景区 示范点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示范点获得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示范点获得设区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示范点获得县(市、区)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 示范点获得“青年文明号”称号 示范点获得国家或国际组织颁发的生态环境或获得独特资源方面荣誉称号 J8 J9 J10 12

J11 示范点的规划、建设和产品设计在省内有创新意义(检查组须附专门材料说明) 1050 10 合计得分:

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把江西建成面向海内外旅游休闲“后花园”和红色旅游强省、旅游经济大省的战略部署,引导和推动全省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规范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农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和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学习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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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旅游服务、管理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乡村旅游示范点是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乡村旅游点。

第三条 省旅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审定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作《江西省乡旅游示范点申请审定报告书》和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标牌。各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初审、报审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预审、报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强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乡村旅游示范点不断提高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申报与审定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点申报乡村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报审,按申请、预审、初审、验收、审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申请。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乡村旅游点管理机构提出。在向当地旅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在江西旅游网(www.jxta.gov.cn)下载《江西省乡旅游示范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后,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自评达600分以上,可向所在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自评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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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七条 预审。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预审由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接到乡村旅游点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成预审组进行预审。预审应在乡村旅游点自评的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预审对象及时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预审达600分以上,可向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预审情况,同时可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 初审。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初审由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接到初审申请后,应及时组成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应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初审对象及时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初审达600分以上,可向省旅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初审情况,同时可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九条 验收。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验收由省旅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旅政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将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根据《报告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向设区市、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和验收对象及时反馈,并向省旅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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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定。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审定由省旅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结束后,省旅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验收组对各地申报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验收情况,及时集中进行审查核定。

第三章 命名

第十一条 通过省旅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定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正式命名为“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并颁发标牌。省旅政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乡村旅游示范点,每年集中命名一次。

第四章 复 核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省旅政管理部门对全省乡村旅游示范点三年复核一次,设区市旅政管理部门对辖区乡村旅游示范点两年复核一次,县(市、区)旅政管理部门对辖区乡村旅游示范点一年复核一次。对由于盲目开发、疏于管理、违规经营等原因,造成违反法律法规、旅游资源破坏、旅游秩序混乱等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经省旅政管理部门命名,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名称和标志。

第十四条 2006年命名的“江西省农业旅游示范点”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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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乡村旅游示范点”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经省旅政管理部门命名的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方可申报国家级同类的旅游示范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旅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江西省农业旅游示范点评选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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