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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另一方是否可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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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踪另一方是否可起诉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丁应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看,人民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基本条件是:

1.被告人与配偶或家庭失去联系的时间必须是2年或2年以上,原告人要向提供当地机关或基层组织的证明。

2.经查被告人确实下落不明,或审理期间虽有信息但查无住址。

3.开庭前受诉要以公告形式(登报或在人民公告栏内张贴)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诉,受公告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应诉时间加在一起满2年仍不前来应诉的。

4.被告人在应诉后仍下落不明,人民即可缺席审判。

5.审理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亦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原告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不得与他人结婚。

6.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均应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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