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配偶下落不明提起的离婚诉讼,分为以下两种:1、下落不明不足两年;2、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将下落不明作为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话,当事人可依据“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对于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1)、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提出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当事人可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内未到出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2)、配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解除,申请人可以持人民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办理结婚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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