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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来源:智榕旅游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特征包括:行为人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侵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主体为自然人、故意为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则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抢夺国有档案罪的构成特征有: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抢夺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国有档案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在当代的社会,国有档案是绝对不允许被他使人抢夺的,所以一旦存在抢夺行为的话,将按照我国《刑法》第329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擅自转让、出卖国有档案的情况之下,情节严重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结语

抢夺国有档案罪是指行为人抢夺或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侵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抢夺或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对于擅自转让、出卖国有档案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当代社会,保护国有档案的安全至关重要,任何抢夺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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