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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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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的条件及所需材料。分公司需满足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条件,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分公司非核算,纳税事宜由总公司处理。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名称核准申请、指定书、拨款证明等材料。分公司是重要决策,与总公司共享财产和负债。

法律分析

一、什么条件下需要设立分公司

总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而日后要是分公司发展壮大了,同样也可以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当然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规、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非核算,属于办事处的性质,不能构成纳税实体,所有的纳税事宜有总公司申报办理。税务局不会卖给你,你也不用在深圳纳税。有两种处理办法:

1、在本地销售,由总公司开;

2、在本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是核算的纳税实体。

二、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设立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说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决定,因为这一般都是关系到公司的其他业务的发展的,所以是一个慎之又慎的抉择。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结语

设立分公司不仅需满足法律规定,还应符合一定条件:合规名称、场所、经营范围不超出总公司、必要审批等。分公司属于办事处,非核算,纳税事宜由总公司负责。设立分公司需提交多项材料,包括申请书、核准通知、指定书、拨款证明、负责人任命文件等。分公司设立决策需谨慎,关乎公司业务发展,其负债由总公司承担。实际财产属于总公司,纳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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