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公司法人变更,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需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被借调期间受伤的职工,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破产时,应拨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若公司不赔偿工伤事故,劳动者可申请工伤认定,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如仲裁不被接受可向法院起诉。职工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分析
一、工伤后公司法人变更了应该如何办
工伤后用人单位变更(分立、合并、转让),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影响工伤责任的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二、出了工伤事故公司不赔偿应该如何办
出了工伤事故,公司不赔偿的维权步骤:
1、先申请工伤认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等工伤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6、向法院进行起诉。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结语
工伤后公司法人变更,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和工伤责任承担。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需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借调期间受伤的职工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借调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时,应在破产清算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若公司不赔偿工伤事故,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并等待决定,单位不承认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如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职工需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单位需承担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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