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这个是可以离婚的,只是婚前女方有精神病而男方并不知道或者女方故意隐瞒的,可以提出离婚,并且离婚请求会得到的支持。婚后的,也可以,只要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但是,但是,要注意,离婚后必须对女方进到扶养的义务,就是说一般要拿钱养她,不能不管她的。
一、男方生完孩子要不要离婚?
首先只要女方想离婚,男方不想离婚的,可以通过判决离婚,任何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和借口,都可以向起诉要求离婚。根据相应的证据是否有效,导致离婚过程需要的时间长短不一,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况下,6个月就就可以判决离婚,如果没有任何法定证据,离婚时间可能需要1年半左右。
通常夫妻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强制离婚。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随时想要离婚,即使你不同意,他/她选择向起诉离婚,如果你同意,很快就可以离婚,如果你不同意,那么第一次会不准他离婚,给你们夫妻一次和好的机会,其后还有6个月的冷静期,但是冷静期过后,对方有权第二次向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开庭以后,不管你是否同意,都可以判决强制离婚了。也即是说,你不同意离婚,无法最终改变强制判决离婚的结果,仅仅只是可以延缓进行,延长时间而已,把诉讼离婚时间,从3-6个月左右,可以延长到12-18个月。
二、女方怀孕期间能否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婚前双方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所以婚前怀别人的孩子,既不能说是出轨,更不能说已经犯法,如果男方家已经支付了彩礼,在还没有领结婚证之前知道了这个问题,只能要求女方家退回彩礼,可是,婚前女方就没有把自己怀上别人的孩子告诉男方,结婚后被男方发现的,男方可以申请女方赔偿。
三、刚结婚想离婚有补偿吗
《民法典》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伙子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是对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对于该条的规定解读:
(一)该条的规定仅限于对男方离婚诉讼权的暂时,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就是说,在这些特殊时期内男方向人民提出离婚,这些特殊期间届满,男方就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故此,这种仅仅是对男方离婚诉讼请求权在程序上的暂时,并未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剥夺,也不会涉及对婚姻实体权的处分。
(二)该条规定的期限。我国新《民法典》第34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主要集中在3个期限,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除这三个时期外,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权不受,在上述期限内,男方若起诉离婚诉讼,人民将不会受理,若男方向人民起诉后不知女方已经怀孕,或者人民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期限的,则人民在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后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期限的,则人民直接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而无需要判决不准离婚。女方中止妊娠的,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也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对男方的离婚诉讼权利进行。
(三)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规定的特殊时期内,对男方离婚诉讼请求权的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况:
1、是女方怀孕系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2、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急的理由,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或者健康的可能性,如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严重侵害,或者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等行为;
3、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下落不明,法律对女方特别保护的主体已不存在,使保护已没必要,同时因女方的下落不明,使其对婴儿、胎儿的抚育亦不存在。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受我国新《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