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有: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3、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4、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一、财产保全包括哪些
财产保全包括如下类型:
1、诉前保全,是指当情况紧急时,在起诉前就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法院进行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期满后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2、诉讼保全,是指在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迹象的,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
3、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为金钱担保,否则,法院有权不予保全。
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保全
房屋属于被申请人的,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以申请保全的,法院保全房屋后要告知被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没有房产证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线索的,如已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线索,则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程序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之前向受诉提出申请;
2、担保,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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