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工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如下: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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