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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首能减轻多少刑期?

来源:智榕旅游

犯罪嫌疑人自首能减轻刑期,根据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程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不予从宽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者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自首行为包括主动报案、等待抓捕并供认罪行、自愿交待罪行等。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告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选择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可减轻刑罚最多40%。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能减轻多少刑期?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二、哪些行为视为自首的行为?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如后所述,这种情形属于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还值得研究);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也不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上述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并且选择主动向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去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将视为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的立功的表现,因此这一类的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刑罚是会相对减轻的,最多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

结语

自首在刑事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自首的具体情况,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期。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情况,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情况除外。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认定自首和坦白的情况,才能享受相应的减刑待遇。因此,对于选择自首并主动交代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受到的刑罚将会相对减轻,最多可减轻基准刑的40%。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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