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由案发地省级负责本辖区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按照规定,地方是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其应该成立调查组,负责查处本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群众遭遇非法集资,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或者向举报,构成立案标准的,机关会介入调查。
非法集资具备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处理非法集资工作由案发地省级负责本辖区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808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