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失职行为
二、行政机关的法律贵任
(一) 滥用征地拆迁权力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该法律条文可知,行政机关滥用征地权利可能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拆迁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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