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管辖,劳动局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的组成部门之一,劳动仲裁委的办事机构,也就是劳动争议仲裁院设立在劳动局内,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也是劳动局的人员组成。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个三方组织。劳动仲裁委的主任是主管人社系统的副县长,副主任是人社局局长、工会主席、工商联主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人社局仲裁管理股,由该股股长兼任仲裁委办公室主任。从组织上说,仲裁委是政府成立的一个由政府领导,人社、工会、工商联参加的组织;从业务上说,仲裁委的日常业务由人社局安排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负责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对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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