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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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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法律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

(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第十七条 国有种畜禽场为事业单位,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的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坚持繁育优良畜禽为主、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国有种畜禽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企业法人。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章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卫生规章,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

第二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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