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智榕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在成都结婚登记条件具体有哪些

在成都结婚登记条件具体有哪些

来源:智榕旅游

成都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以及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

法律分析

成都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1、户口簿;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3、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4、2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5、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在成都结婚登记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均无配偶;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三、在成都结婚登记流程

1、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审查

(1)对《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中国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文化和历史。在成人生育和婚姻登记方面,成都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流程和规定,以确保婚姻登记的公正和效率。根据《成都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和步骤进行结婚登记:

1. 网上预约:首先,新人需要通过“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或者“成都市婚姻登记中心”网站进行网上预约,预约时间为预约登记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

2. 现场办理:在预约时间内,新人需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前往成都市婚姻登记中心现场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 身份证件:新郎需要提供身份证,新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 婚姻状况证明:需要提供双方户口簿或者离婚证或者丧偶证等有效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

- 经济情况证明:需要提供双方的经济流水或者财产证明等材料。

- 健康证明:需要提供双方的健康证明。

3. 缴纳费用:办理结婚登记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有所不同。

4. 领取结婚证:办理完成后,新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市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

5. 登记备案:新人还需要前往成都市公安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于享受婚姻相关权益和保障。

总之,在成都办理结婚登记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步骤,但只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就可以顺利地完成登记手续。同时,成都市政府也鼓励和支持婚姻登记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新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结语

成都结婚登记所需材料包括:1、户口簿;2、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3、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4、2张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5、若无法提交户口簿,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在成都结婚登记条件有: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3、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4、均无配偶;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在成都结婚登记流程:1、初审;2、受理;3、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rrp.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