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一种暂缓量刑制度,指犯罪分子被认定为犯罪后,先行宣告有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适用缓刑的关键在于认定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有六种情形法律规定不适用缓刑,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法律分析
缓刑被称为暂缓量刑,是指对于被认定为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经过法定程序并确认构成犯罪后,先行宣告有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但是也有六种情形是法律规定不适用缓刑的,如下: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二、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拓展延伸
缓刑是一种刑罚,但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适用于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1. 累犯:累犯是指在五年内再犯有罪的人。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2. 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在五年内再犯有罪,其中三次以上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人。同样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特别累犯也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3. 反革命罪: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颠覆、破坏、煽动、组织、领导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反革命罪不适用缓刑。
4. 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恐怖活动犯罪不适用缓刑。
5. 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贩卖、运输武器、弹药、核材料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走私犯罪不适用缓刑。
6. 非法剥夺政治权利:非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他人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等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剥夺政治权利不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缓刑的适用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罪犯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以及相关客观因素。但是,并非所有罪犯都适用缓刑,有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分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不具有悔罪表现或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情形。因此,在适用缓刑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三百一十九条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一百七十二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缓刑的,在社区矫正开始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单处附加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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