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属登记方,还贷由其继续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需对方补偿;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无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结婚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结婚前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通常将房产归属于登记方,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增值,则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三,结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有协议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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