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能够适用《侵权职责法》的。
2、《侵权职责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犯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受赔偿职责。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体检、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获到其书面认可;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到其书面认可。
医务人员未尽有前款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获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组织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准许,能够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有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组织应当承受赔偿职责。
第五十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犯错:
(一)违背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限定;
(二)隐藏或者拒却提供与纷争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虚构、修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要件有哪些?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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