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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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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害的犯罪。危害的犯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给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2)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望、制造社会混乱和社会恐慌、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科研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动等严重犯罪,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依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泄露、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2)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有期徒刑有政治权利吗

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该权利。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有很多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份子有哪些

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份子有以下几类:

1、危害的犯罪份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份子;

3、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的犯罪份子;

4、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份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资格刑,有明显的政治性,既可是附加适用,也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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