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竞业 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时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 的限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后,前款限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时限,不得超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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