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个人基本信息(二)证明无土地(三)证明单位及日期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辖市、设区的市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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