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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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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除因自然原因导致的以外,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列要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物发生损毁、灭失。

2、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

3、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4、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

二、仓单应载明什么内容

仓单应载明以下八个内容,具体如下: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数量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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