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干涉别人;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应鼓励晚婚晚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符合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建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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